现在这个开放的社会,我们要如何预防艾滋病(我国现阶段防止艾滋病的措施)
8782023-08-26
其实为什么说不歧视艾滋病患者却仍然保密艾滋病病例的事实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不歧视艾滋病人的建议,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为什么说不歧视艾滋病患者却仍然保密艾滋病病例的事实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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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说不要歧视艾滋病人,但很多人还是会“淡艾色变”的。社会就是这样,凡是在叫不要歧视这类人群,就说明这类人群在受歧视。比如国务院最近出台文件,不要拖欠农民工工资,就说明有拖欠的现象。为什么不出台不要拖欠公务员工资的文件呢?因为这种现象根本不存在。
正因为歧视艾滋病人的现象还普遍存在,所以对所有艾滋病人的病情是要保密的,保密的目的就是避免病人受到歧视!
作为感染科医生回答你的问题,保护艾滋病患者隐私的合法权利是我们日常工作之一,我国曾多次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指出,艾滋病患者/感染者依法享有隐私保护的权利。
在艾滋病患者信息是否公开,网民意见不一,有的认为公开可以保护健康人群,而有部分人建议人权至上,哪怕是罪犯也享有隐私保护的权利,所以我们国家很早就重视了这个问题,也有多例因为信息暴露对簿公堂的案例。
保护艾滋患者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就是要保护他们的隐私权。因为早在1988年中国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就明确指出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人,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不得将病人和感染者的姓名、住址等有关个人的情况公布和传播以防止社会歧视。《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也明确规定要严格保密制度,保障艾滋病病人的合法权益,严禁侵犯滋病病人的个人隐私。
《中国控制与预防中长期规划(1998-2010)》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提出要营造有利于艾滋病患者的环境,保护他们的隐私,是全社会的责任,更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但是对艾滋病患者隐私权的保护也不是没有限制的,比如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患者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艾滋病防治条例》已经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1987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由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原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该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现实生活中艾滋病个人信息的保护确实面临巨大挑战,在大数据化的今天,很多个人信息几乎都是透明,也希望各位患者很好的保护自身隐私,切莫在某些群体、贴吧及某圈子过多留下个人信息、切莫滥交。
有关艾滋病相关问题可以关注并私信李平医生,健康路上有我陪伴!为病人保密做法双标,一方面呼吁公众不要歧视病人,为这个目的,甚至让明星和病人握手,同桌吃饭,以示这个病没什么好怕的,同时也极力宣称,得这个病的人并非道德败坏,这个病就是病,不是别的东西,如果凡此种种都能成立,那么为什么还要保密?你得感冒,心脏病甚至癌症,需要这样的保密吗?如果艾滋病只是一种病,不是别的东西,就不应该有这样级别的保密,反而,保密行为使得上述的做法显得虚伪,公众还是会觉得得这种病的人异常扎眼,各种苦口婆心的宣传都不靠谱的
为什么说不歧视艾滋病患者却仍然保密艾滋病病例的事实和不歧视艾滋病人的建议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