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院判决的钱任不执行可否以诈骗罪起诉

佚名- 2023-08-21 14:44:40

河南商人虚假诉讼被判诈骗罪,检方抗诉后涉案文书仍执行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如果法院判决的钱任不执行可否以诈骗罪起诉的问题,以及和诈骗罪建议不起诉法律意见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诈骗6580元,检察院不起诉的机率大吗为什么
  2. 如果法院判决的钱任不执行可否以诈骗罪起诉
  3. 诈骗罪的哪些情形可免于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4. 被骗了一万八,报警说不构成诈骗,让到法院起诉,有用吗

诈骗6580元,检察院不起诉的机率大吗为什么

你好,我是合肥鲍磊律师。关于你的问题,首先你要明确你所在省市诈骗罪的起刑点是多少?有的省3000元比如青海、西藏等;有的省市5000元譬如安徽;有的省市6000元譬如北上广。如果你的犯罪数额刚达到诈骗罪起刑点且是初犯并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我个人觉得检察院酌定不起诉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如果法院判决的钱任不执行可否以诈骗罪起诉

不可以。

单纯就不执行法院判决而言,不属于诈骗罪。一般情况下,权利人应该向原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对方坚决对抗法院执行行为,则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民诉法》规定的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二《民诉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时效: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刑法》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处罚规定: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诈骗罪的哪些情形可免于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诈骗,满足两个条件可免于起诉或不予刑事处罚。

第一个条件:诈骗数额为数额较大的,即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见扩展资料第一条)

第二个条件: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见扩展资料第三条。

如果你或你的朋友,一时冲动或鬼迷心窍实施了诈骗,赶快按照上述要求行动吧,可以免于处罚。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1-04-0818:18: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被骗了一万八,报警说不构成诈骗,让到法院起诉,有用吗

我是一名律师,很遗憾看到你的问题。

第一,公安不予立案是正确的。

理由有:1.对方还了你一半的钱了,看不出来诈骗。2.你有对方的身份证完全可以诉讼解决,公安对于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类似于诈骗的案件,一般不予立案。

第二,你完全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追讨这笔钱。

不知如何诉讼的,可以请律师,或者私信我。

第三,这人应该是经常干这事,对于刑事风险把把控的比较好。但是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当有一天涉案人数多,涉案金额大的时候,就是公安对他收网的时候。

第四,对于你,你只能去法院起诉。以后遇到这种事,还是事先咨询律师比较好,可以私信我。

关于如果法院判决的钱任不执行可否以诈骗罪起诉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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