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建议用小苏打洗菜(小苏打祛斑的正确方法是什么)
8712023-12-04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七号检察建议主要内容和检察建议财务管理不规范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七号检察建议主要内容以及检察建议财务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第1号检察建议
主题:防治校园性侵
时间:2018年10月
对象:教育部
背景
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最高检向教育部发送检察建议书。
核心内容为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其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纪违法人员等。
教育部高度重视,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进一步加强预防性侵安全教育、教职员工队伍管理等工作。
意义
“一号检察建议”发出以来,各地检察机关加强预防性侵害的法治宣讲,加强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分析,加强制度建设,从源头上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同时,大力推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教职工入职前查询性侵害犯罪记录制度”等制度“入法”,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更加全面的司法保护。
第2号检察建议
主题:规范公告送达
时间:2018年11月
对象:最高人民法院
背景
最高检向最高法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人民法院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严格落实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及文件有关公告送达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告送达的有关司法解释或文件,纠正各地存在公告送达不规范现象等,得到了最高法积极回应。
收到检察建议的当天,最高法主要院领导立即作出批示,部署相关部门对检察建议书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实反馈。最高法在答复函中从落实司法责任制,借助技术手段解决“送达难”问题,多措并举,解决送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了回复。
意义
“二号检察建议”将对公告送达功能不强、送而不答、公告内容不规范、受送达人身份不特定、公告周期长、拖延诉讼、原告怠于参与送达、送达责任法院承担、缺席审判、普通程序流于形式等问题的解决起到积极作用。
第3号检察建议
主题:强化金融监管
时间:2019年6月
对象:中央主管机关
背景
最高检对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金融违法犯罪案件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努力通过办案助力金融环境治理,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围绕及时发现查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最高检向中央有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即“三号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管,强化源头治理,努力把违法犯罪风险和危害消除在萌芽状态或者初始阶段。
“三号检察建议”得到了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的高度重视、积极反馈和有效行动。
意义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以“三号检察建议”为牵引,在依法严惩、追赃挽损、治理预防上下功夫,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2020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嫌疑人3.7万余人。同时完善与金融机构、行业监管部门协同配合机制,采取刑事、民事、行政等手段综合施策,把依法办案、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结合起来,防止经济金融风险演化为社会风险。
第4号检察建议
主题:严防窨井“吃人”
时间:2020年4月
对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背景
为推动有关部门重视窨井盖安全问题,消除公共安全隐患,最高检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检察建议书,同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等相关单位。2020年6月22日,最高检下发《关于贯彻窨井盖相关指导意见推动落实“四号检察建议”的通知》,要求依法严厉打击涉窨井盖相关犯罪,积极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民生安全问题治理。
意义
近年来,窨井盖“吃人”“伤人”等事件频发,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落实“四号检察建议”,是新时期检察机关主动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切入点。小小窨井盖,体现大情怀。检察机关以窨井盖治理为契机,注重发挥“四大检察”整体优势,各个部门通力配合,共同持续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建设,探索形成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新模式,提升平安中国建设科学化、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水平。
第5号检察建议
主题:防治虚假诉讼
时间:2020年7月
对象:最高人民法院
背景
为进一步强化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对全国虚假诉讼监督情况进行调研,认真剖析案件数据,针对人民法院防范与制裁虚假诉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检向最高法发出检察建议书。该检察建议包括虚假诉讼认定标准、程序处理、协调配合、问责制度等方面内容。
意义
虚假诉讼是潜藏于司法领域的“毒瘤”。检察机关以抓好“五号检察建议”的落实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建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移送、联合查办、结果反馈等合作机制,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第6号检察建议
主题:治理网络空间
时间:2020年11月
对象:工业与信息化部
背景
最高检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检察建议书,同时抄送中央网信办、公安部,围绕网络黑灰产业链条整治、App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等问题提出治理建议。
意义
检察机关近年来办理的网络犯罪案件以年均40%的速度攀升,2020年达到了54%。尤其是在战疫期间,检察机关办理的诈骗犯罪案件由三分之一是利用网络实施的。
“六号检察建议”旨在加强网络监督执法,共同推进网络综合治理。2019年至2021年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等案件1.1万余件2.7万余人,有力斩断网络犯罪黑灰产业链。
第五号检察建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防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权威,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第五号检察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即“五号检察建议”。该检察建议包含虚假诉讼认定标准、程序处理、协调配合、问责制度等方面内容。
1、检察建议与提请再审抗诉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其针对的对象与所运用的程序都是有所不同的;
2、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
3、检察再审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人民检察院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基于其法律监督权而进行的职权行为。通过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办理民事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成效评估制度是对诉前检察建议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综合考量,其内在标准和要求是诉前检察建议过程中检察裁量权正当行使。不同于刑事检察裁量权追求宽严相济、个案正义的价值取向,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检察裁量权的目的在于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公益,其内涵是决定是否提起公益诉讼,选择何种方法来实现保护公益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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