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为啥让原告做鉴定(为什么法官总认定原告的事实)
6172023-08-24
style="text-indent:2em;">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去法院申请执行要律师去吗原告自己去行吗有哪些利弊的一些知识点,和法院不建议我申请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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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在北京,最近刚以原告的身份经历了一次完整的过程,在这儿分享一下。
1、因为借款的事起诉了夫妻两人,起诉书是在网上查的并在法院接待人员的指导下写的,没有请律师,就是流水账一样写清楚了事情的过程提交了相关证据,大概2张A4纸那么多加上各种证据的复印件,张数也不少,要求准备3套还是4套的,2个被告每人一套,法院一套。提出的要求是被告归还欠款35000左右,我交的费用只有一个起诉费360元(判决书里体现了起诉费是被告承担)。
2、证据有欠条,被告留的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复印件,还有2人留的当时收钱的2个银行卡号,以前知道的2人的居住地址已经搬走了,所以没有地址了。
3、被告2人都不出面,前期法官打电话联系,男的空号但女的能接通,一听是法院的就扣掉然后拉黑,但没有换号码,换电话打过去还是能接通然后挂电话拉黑。最终走的就是缺席审判的程序,不知道有没有专业名词反正就是我一方出庭。中间有2次公告的程序,260的费用是我先垫付的,但在判决书里体现了是被告承担。
4、判决下来后就是完全认可了我的要求,应该被告归还我35000(零头就不写了)。因为被告一直不露面,又把判决书走了一次公告的程序,160的费用。从递交上起诉书到拿到判决书,总时长大概是8个月多,但实际跑法院就5趟不就是6趟,实际并不麻烦,就是拖时间。
5、因为被告一直不出面,所以公告结束后,法院给了一张单子,列明了申请执行需要准备的资料和地址,材料基本都是现成的,自己填了一张申请执行的表,按照单子准备好了直接过去交上材料申请执行,然后在大厅里关注了执行庭的公众号,注册后可以直接了解执行进度。
6、递交上执行申请之后2周左右(不是2周就是3周,具体细节没仔细想),执行法官主动打电话给我说了一下进展,联系被告依然能接通但挂电话拉黑,被告2人有一个银行卡号仍然有效,里面有1万多点钱,已经查封被告不能用了,只要走一定的法律程序就可以执行给我,这个时间大约1-2个月。另外名下有一辆面包车,但因为找不到实物在哪儿所以已经做了标记,就是说这车自己用可以,如果想出售已经过不了户,如果未来能找到实物就可以马上走法律程序。被告名下任何没有房产。
7、法官建议,一是等几天,一般被告知道银行账户被封,大部分就算迫于无奈也会联系法院,那时候就可以见面要求他们执行,像这种金额不大的案件成功执行的概率比较高。二是等一段时间后申请将2人列入失信名单,就是通常所说的老赖,但需要原告填申请表申请一下走一定审核的程序。我选择了再等一段时间再说。
8、又过了大概一周,执行法官又电话联系了我,说是被告2人露面了,经过法官与被告当面沟通之后,被告诉说因为经济情况不好,希望和我商讨能不能先还2万,然后剩余的钱每月还一部分,24个月还清,法官来征求我的意见。我拒绝了,拖泥带水太麻烦。法官告诉我那其他的手段就是强制性扣留并卖掉被告的车用来还款,一辆破旧的面包车实在也值不了多少钱,如果不够,还是可以走列入失信名单这个程序,让我可以考虑后自己选择怎么办。
9、经过一晚上的考虑,我个人为了尽快利索的解决这件事,第二天我主动给法官打电话,提出可以给被告减掉3000,也就是只需要还我32000,零头什么的都可以不去计算了,但条件是一次性全部解决。如果达不到,那我宁肯麻烦一点拖的时间长一点也要全要回来。
10、最终被告同意我的方案,法官约定了时间在执行庭办手续,钱是被告预先交到执行庭的,法官给我看了收据,然后我在几份文件上签了字,当时申请执行时就留了我自己的银行卡号,前后不到20分钟左右完事。后面不到一周的时间,钱就转到了我的卡里,事情全部结束。
总结下来,如果我坚持,其实整个过程中的起诉费公告费执行费拖延时间的利息都是由被告承担的,执行费是按照一定的比例由被告承担,具体多少因为事不关己就没有细问。至于花费时间,总共跑法院出庭交材料领材料等大概10趟,总时间大概11-12个月之间,其他的都是走程序等着靠时间而已,最花时间的就是公告的时间,我记得公告判决书的时间就要求60个工作日。整体过程感觉并不麻烦。
特意提一点,中间全程都是我自己操作的,没有律师参与,也没有找关系送红包送礼请客吃饭什么的,就是走的正常程序。当然这是在北京,有可能法治环境略干净一点,案情简单清楚证据齐全并且金额比较少。分享一下大家做一点参考。
劳动仲裁赢了,单位不服现在起诉到法院,诉前调解我要接受吗?不管是你还是单位,调解的时间都不是在诉前,而是在开庭前。如果属于庭前调解,这是法院办理民事案件时通常的做法,如果能够在庭前调解解决的,就不一定再开庭,这有利缓和双方的矛盾,同时也有利于问题得到更快解决。
至于庭前是否要进行调解,一般是由法院来决定的,如果法院认为没有调解的必要也可以直接开庭,或者是开庭前任何一方有调解的意愿,另一方也同意调解,法院才会组织调解,只要一方不愿意调解,一般法院都不会组织调解。我今年因为一个车祸的官司,本来责任划分非常明确,赔偿的金额范畴也非常的明确,我是打算由法院组织进行调解的,但是被告律师为了多挣钱,当事人又不太懂得法律,所以律师说同意调解,当事人就说同意调解,律师说不同意调解,当事人也就说不调解,所以律师的意见非常重要,最后我们也就没有走庭前调解这个过程,而是直接开庭后由法院判决解决。
从你这个案件中,劳动仲裁你胜诉了,但是用人单位不同意,这些都是用人单位的权利,而且很多用人单位都有法务部,即使被告律师不想继续打这个官司,但是老板说要继续打,律师也只有继续打下去,有的老板还给律师承诺,打赢了官司给予多少奖励等,但是对于很多违法事实比较明确的官司,许多律师其实也是心知肚明的,但是端了了老板的饭碗,其实也只能听从老板的指示,明知不可为,也还要做一番挣扎。
你这个案件的焦点,主要还是涉及到赔偿金的问题。按照你的描述,其实你的主要诉求是两个,补发拖欠的工资,给予经济赔偿。仲裁庭支持你的请求,我想仲裁庭的仲裁员大家都是专业打劳动官司的,一般情况下仲裁庭支持,到了法院法官的支持的概率都比较高。是否能得到法官支持,关键是你提出的诉求是否合理,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支持,如果仲裁庭的裁决是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一般法院也会给予支持。所以在组织庭前调解时,其实也和开庭差不多,都是在法官的主持之下,各自陈述自己的要求,法律依据等,在这种情况下接受庭前调解也是必要的,这不但给法官面子,也给了用人单位面子。
当然在组织庭前调解时,同样需要展现的自己的自信,要展现自己的证据,如果赔偿这10万元的证据是充分的,用人单位没有更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只给5万元,那调解时法官也会给予一定的调解意见。根据我的经验,估计你是要求的经济赔偿金,而用人单位只同意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这两者之间正好在金额上相差一倍。而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判断的标准就是是否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协商一致等,这个界限有时很模糊,有时又是非常清晰,只要你能举证是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那肯定是需要给予经济赔偿,而不是经济补偿,在庭前调解时,这个观点同样是可以坚持的。
如果法官的庭前调解时,能够支持你的观点,而用人单位拿不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坚持只给予经济补偿而不是赔偿,但相比之下你的证据更充分,法官的在调解过程中明显更赞同你的观点,如果在做通单位代理人工作的情况下,这种调解就是比较成功的。庭前调整并不是双方妥协的过程,同样是需要证据来说话,当然如果是你本人希望妥协,法官是不会干涉的。
综上所述,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劳动仲裁时你胜诉了,并不代表在一审法院庭审以后你就能百分之百的胜诉,但胜诉的几率还是比较高的。用人单位起诉以后,要求庭前调解,我想调解不会影响你自己的主张和权力,只是增加了一次大家协商调解的机会,调解达不成协议,法院同样可以通过开庭审理以后进行判决,对于判决结果不服的,还可以申请上诉,我想这些都是过程,既然已经决定了打官司,每一个过程都是需要去珍惜和参与的,还是先参加调解看看吧。
如果向法院申请调取的证据不属于必须由法院调取的证据,法院可以不予调取。
法院对不予调取证据的答复,法律没有规定必须给予书面答复,法院可以口头答复。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你的问题是不是说你自己对自己的伤情做了一个鉴定书,准备拿到法院去,不知法院认不认可?这里就有两个问题需要弄清楚。一个是谁出具的这个鉴定书,他有没有这方面的资质?还有一个就是你拿到法院去准备干什么?一般来说,把伤情鉴定书拿到法院去当然是主张自己的权力。要求伤情肇事方赔偿损失。如果是这样,这个鉴定书的公正性、真实性就尤为重要了。这个时候法院认不认可还在其次,肇事方认不认可才是关键。因为赔或不赔、赔多或赔少都与他的权力息息相关的。公正的做法是(在法院、公安等司法部门主持下)与肇事方协商,指定一家有资质的、双方都认可的单位对伤情作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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