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投稿- 2023-08-24 15:40:55

什么是青少年不良行为 父母该怎么办 你的孩子有不良行为吗

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对于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以及成人的法律冷知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录

  1. 面对青春期的孩子,应不应该告诉他们性知识呢
  2. 对于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3. 婚外情是否触犯中国的法律婚外情是如何认定的
  4. 成年人的恶毒到底有多可怕

面对青春期的孩子,应不应该告诉他们性知识呢

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国人对于性方面的知识总觉得很尴尬,大部分家长在孩子面前总是持一种羞涩逃避的态度,很多传统家庭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从来没有提及过性方面的常识,更不用说性教育了。

青少年的性教育其实是很有必要的,特别是面对青春期的孩子,应该告诉他们一些关于性方面的知识。

家长是孩子性教育的启蒙者,也是最适合进行性教育的老师。作为家长必须要以自信、严肃的态度回答来自孩子关于性的问题。

家长对于孩子的性教育要渗透在日常生活中,应该是从小到大,循序渐进的过程,进行一些和孩子年龄阶段、理解能力相适应的性问题解释。到了青春期,家长要给孩子讲述一些关于青春期生理卫生知识,经期卫生知识,男女交往的原则及注意事项等,教女孩子如何保护自己,让孩子初步明白婚姻恋爱的道德原则,明确法律与道德对两性关系的基本要求等。

在和孩子谈性方面的过程中,要用和性关联的情感责任意识来教育孩子,性是需要负责任的,爱也是需要有基础的。青春期发育过程中,针对孩子身体第二性征的出现,可以普及一些性知识,让男孩女孩充分了解性别差异,以及生命是如何开始的。

合适的性教育其实能够消除青春期孩子对于性的好奇心,科学的引导和教育,对于预防青少年时期的性犯罪,减少青年女孩意外怀孕流产等都是有很大帮助的。

进行性教育的目的并不是鼓励青春期早恋、性行为,而是用教育的形式将孩子性行为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点,更好呵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对于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修正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三章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四章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五章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第三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第四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

(二)组织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四)对本法的实施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

(六)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

第六条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

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由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专门学校等单位,以及律师、社会工作者等人员组成,研究确定专门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

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八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培育社会力量,提供支持服务。

第九条国家鼓励、支持和指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工作,并加强监督。

第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为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一条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第十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关爱、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及科学研究,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国家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十五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使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提高自我管控能力。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指导教职员工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并可以从司法和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心理健康机构合作,建立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沟通,共同做好未成年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发现未成年学生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立即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送相关专业机构诊治。

第二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第二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鼓励和支持学校聘请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协助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参与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通过举办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介绍科学合理的教育方法,指导教职员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开展法治教育。

第二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活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学校周围治安,及时掌握本辖区内未成年人的监护、就学和就业情况,组织、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二十六条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犯罪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职业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在对已满十六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进行职业培训时,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培训内容。

第三章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二十八条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三十二条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沟通,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学校决定对未成年学生采取管理教育措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配合学校进行管理教育。

第三十三条未成年学生偷窃少量财物,或者有殴打、辱骂、恐吓、强行索要财物等学生欺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学校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三十四条未成年学生旷课、逃学的,学校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有关情况;无正当理由的,学校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督促其返校学习。

第三十五条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收留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对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或者流落街头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公共场所管理机构等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必要时应当护送其返回住所、学校;无法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取得联系的,应当护送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应当及时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八条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第四十一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矫治教育措施的实施,不得妨碍阻挠或者放任不管。

第四十三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第四十四条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前款规定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第四十六条专门学校应当在每个学期适时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的情况进行评估。对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就读。

原决定机关决定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第四十七条专门学校应当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专门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专门学校应当与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联系,定期向其反馈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教育情况,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亲属等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本章规定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五章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教育。

对涉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其法定代理人以外的成年亲属或者教师、辅导员等参与有利于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邀请其参加有关活动。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根据实际需要并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

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的报告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第五十三条对被拘留、逮捕以及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

对有上述情形且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相互配合,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十四条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未成年犯、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加强法治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职业教育。

第五十五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告知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的有关规定,并配合安置帮教工作部门落实或者解决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就学、就业等问题。

第五十六条对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提前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时接回,并协助落实安置帮教措施。没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提前通知未成年人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安排人员按时接回,由民政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其进行监护。

第五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接受社区矫正、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志愿者或其他人员协助做好前款规定的安置帮教工作。

第五十八条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五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依法被封存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记录信息予以保密。

未成年人接受专门矫治教育、专门教育的记录,以及被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记录,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条人民检察院通过依法行使检察权,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进行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六十二条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或者虐待、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由教育行政等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教职员工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依法予以解聘或者辞退。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虐待、歧视接受社会观护的未成年人,或者出具虚假社会调查、心理测评报告的,由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五条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婚外情是否触犯中国的法律婚外情是如何认定的

婚外情在中国法律里面,有一种情形是更可能构成犯罪的。具体就是,明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在制定时期类姘居,共同生活在一起,包括较长时间里公开或秘密在一起生活,就企鹅直播触犯破坏军婚罪,依照刑法应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除此之外,婚外情在中国大陆法律里面都不涉及违法;但在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里面,迄今仍保留着“通奸罪”,婚外情男女从法条上是构成触犯本罪,只不过“通奸罪”早已经是休眠条款,司法实践不再沿用。

由于现时代,婚姻关系首先就表征为法律关系,因此婚外情也必然会涉及到若干法律问题。例如,婚外情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贵重礼物,法律是支持赠予方配偶依法索回的,因为婚姻中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处置夫妻共同财产。

著名的郎咸平郎教授,当年就利用法律空子狠狠地羞辱和制裁了翻脸的婚外情人。也就是说,婚外情人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合法缔结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此消彼长,也就导致婚外情在法律上存在着高风险。

另一方面,法律条文是一回事,司法实践又是另一回事。虽然法律对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侮辱、侵犯名誉等违法行为是由很明确的罪名和入罪规定,但各地对于合法配偶殴打、羞辱、伤害、中伤丈夫的婚外情人基本上是睁只眼闭只眼,只要没有严重后果,不查不究。所以,中国各地屡屡上演的原配当街暴打小三打事件层出不穷,但受到法律制裁的没有几个。

所以,除了破坏军婚罪之外,婚外情虽然不违法,更不犯罪,但是婚外情人关系存在着不明的法律风险,不仅反映在国外情之间的赠予、约定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在许多地方婚外情人一方遭受公开的侵犯也很可能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婚外情人最好的出路不是这样暧昧地维持下去,而是诚实地各自结束婚姻自由地在一起。对于受不了婚姻羁绊的人,也诚实地拒绝婚姻,对自己对他人负责。不愿结婚,又架不住催婚逼婚;结了婚又守不住,那是害人害己。最好的方式就是诚实地拒绝催婚逼婚,同时也提醒天下父母亲朋,不要粗暴催婚逼婚,中国式豆腐渣婚姻之所以多,与社会上普遍的催逼婚习俗有很大关系。而豆腐渣婚姻与婚外情泛滥又脱不了干系。

成年人的恶毒到底有多可怕

“妈,你把外婆带回家给她养老怎么这么难?”妈妈的回答让我看透亲情,看清了成年人的恶毒,我想象不到舅舅舅妈们会这样的冷血无情,毫无人性,恶毒的对待外婆。

可怜天下父母心,爸妈对儿子有百分百的好,可是父母老了后,儿子能有1/100像父母对儿子那么好,就已经很好了,可是,就这1/100,好多儿子都做不到。

我的外公外婆是农村的,外公是在林场正式工,外婆是家庭主妇,我还有两个舅舅。

三年前,外公突发脑溢血去世,这对外婆的打击很大,她伤心过度,几度晕倒,妈妈为让外婆有个好心情,想让她离开伤心地,准备接外婆来家里常住,没想到,外婆拒绝了,她说她老了,还是喜欢在自己家住。她还让妈妈放心,说:“我托你爸的福,现在一个月有600的退休工资,你爸还给我留了养老金,我一个人生活可以。”

后来,妈妈经常回老家看外婆,给她洗头洗澡洗被子,陪她说说话,散散步。妈妈本以为外婆,能这样生活个10多年,毕竟外婆身体好,现在也才75岁。

没想到,去年,外婆在家里洗澡摔倒了,右腿骨折,妈妈提议去医院手术医治,两个舅妈却反对,说外婆年纪大了经不起折腾,建议保守治疗,两个舅舅也是这个意思。妈妈听医生的,执意要给外婆动手术,她不能看着外婆瘫在床上,毫无自由,毫无尊严的躺在床上度过余生。两个舅妈说:“姐,你执意这样,那以后妈就由你负责,我们可没空伺候妈妈手术,而且我们也没钱给妈做手术。我们得赚钱给儿子娶媳妇。”妈妈为了外婆能好,只能同意,出钱出力给外婆做了手术,两个舅舅两个舅妈只会偶尔来看看外婆。

外婆做了手术,骨折的地方加了钢板,她恢复的不错,但毕竟年纪大了,也只能柱着拐杖慢慢走,两个舅妈还怪妈妈多事,手术做了,也没效果。妈妈没说什么,只是一心一意照顾外婆,让外婆的生活有质量一些,她会很耐心的扶着外婆散步,过她泡脚,给她按摩,防止外婆的右腿肌肉萎缩,走不了路。

妈妈有个坏习惯,买完菜回来,零钱喜欢随手就放,有时,自己都不记得放哪了,等要出去买菜,她又到处找她前一天随手乱放的零钱,天天如此。

外婆看不惯,总是跟在妈妈屁股后面,收好零钱,防止妈妈第二天没头绪的乱找。这天,妈妈听说两个舅妈会来看外婆,入户门就没锁,还打算去买点好菜招待两个舅妈。妈妈又找不到零钱了,奶奶听到声音,就出来客厅,打开一个抽屉,拿零钱出来说:“你的零钱,我跟你收好了,你总是乱放。”

妈妈接过外婆的手里的零钱,门开了,两个舅妈看到这一幕,脸色就变了,大舅妈说:“难怪你要照顾妈,原来是要妈给你家出生活费啊,你这是要用光老人的钱啊!还以为你孝顺,原来你别有所图,你不会把妈的钱花光了,就把妈扔给我们吧?不行,我们要带妈走,你会哄完妈的钱?”

外婆和妈妈跟两个舅妈解释,可两个舅妈根本不听,还骂外婆老糊涂,任由外人骗她的钱,妈妈气的要晕过去,只能任由她们带走外婆。

晚上,大舅打电话来,说:“以后妈我家照顾,你和弟弟一人出1500,算是妈的生活费。”大舅妈喜欢打牌,根本不是照顾人的人,妈妈不放心,给外婆打电话,外婆无奈的说:“你两个弟弟不愿意我去你家,我老了,只能听从儿子安排了。只要他们能端口热饭给我吃就行,我还能动,你不要担心我。”妈妈也没办法,舅舅舅妈们是不会让她带走外婆的。

妈妈还是经常回娘家给外婆打扫卫生,洗洗刷刷。半年后,妈妈哭着回来,说外婆没人陪着她,怕摔跤,不太敢走远,现在肌肉萎缩厉害,下不了地了。

今年国庆,我放假回家,就跟妈妈一起去看望外婆。还没到外婆家,就听到一声声心酸的声喊叫声:“阿英(大舅妈的名字),我渴,给我口水喝,阿英,给我倒口水喝,我渴,我渴啊!”

妈妈听到是外婆的声音,赶紧跑进去看,外婆在地上怕,头发乱七八糟,满脸黑黝黝,裤子上,床上,地上,排泄物到处都是,屋里全是恶臭,外婆手里拿着一个不锈钢杯子,努力想往外爬。妈妈听着外婆凄凉的叫喊声,看着外婆所处的地方,整个人心酸的不得了,眼泪直流。

妈妈气的不行,找到外婆的干净被褥,怒气冲冲的把床上的脏被褥一下弄下来,铺上干净的被褥,我给外婆喝了水,就和妈妈一起给外婆洗澡,换上干净的衣服,把外婆抬到床上,妈妈给外婆洗被褥床单衣服,我给外婆梳头,按摩,陪她聊天。

妈妈洗好衣服,打扫好屋里的卫生,就趴在外婆被子上痛哭,外婆轻轻摸着妈妈的头,安慰她不要哭,可是外婆自己却又忍不住大哭起来。

我看着可怜的外婆,心里一阵心酸,没想到舅舅舅妈会这样对待外婆,我安慰外婆说:“外婆,既然舅舅舅妈照顾不好你,你就跟我们去我家吧,妈妈会好好照顾你的。”

外婆无奈的摇摇头说:“我跟你们走,你两个舅舅舅妈会拿你妈发难的,我不想看他们姐弟不和。”

妈妈止住眼泪,问外婆:“妈,你吃饭了吗?我们11点就来了,怎么到现在1点了,弟妹还没来给你送饭。”外婆不说话,妈妈随着外婆的目光,看到床尾边一个小桌子,上面两个碗,一个碗是空的,一个碗里有半碗饭,一点点咸菜,妈妈又流泪了,说:“妈,难道这就是你的中饭?”外婆点了点头,妈妈火冒三丈,说:“阿英就天天这样对你?妈,你怎么不跟我说。阿英在哪里,我要去找她说理,他们凭什么这样对你?”

妈妈跑出门,去找舅妈,我怕妈妈吃亏,就跟着妈妈,我们找遍了村子,在一个麻将馆找到了舅妈,她在怡然自得的打牌。一向温柔的妈妈,一怒之下,掀了麻将桌,妈妈怒吼说:“你拿着我给妈的生活费,你就是这样对她的吗?天天扔点剩饭给她吃,一天认由她一个待床上,不管不问,连口水都不给她喝。你这不是照顾我妈,你这是虐待我妈,你也有儿子,难道你也希望你以后的儿媳妇这样对你。”

大舅妈恶狠狠的说:“你一个嫁出去的女儿,凭什么管家里的事?我们家的事跟你无关,我怎么对待妈也跟你没关,我给了她饭吃就已经很不错了,你还要来管我,你以为你是谁?我现在让你回来看那个老不死的,就已经很宽宏大量,你哄着老不死给你花钱,现在花不着了,就来怪我。这老不死的手里有钱,也不拿出来给儿子,要带到棺材里去啊!你说,老东西的钱是不是都给你了?”

妈妈气的打了大舅妈两个耳光,两个人扭打在一起,我只好打大舅舅的电话,叫他来解决。大舅舅很快来了,把妈妈和大舅妈带回家,妈妈黑着脸说:“你知道你媳妇怎么对待妈的吗?她不给妈水喝,给妈妈吃剩饭,一天不管她,认由妈妈一个下不了地的在床上吃喝拉撒,排泄物到处都是。你就是这样照顾妈的,你还有没有良心。”

妈妈又把小舅舅小舅妈叫来,让他们评理。可是他们来了也不出声,妈妈说:“你们把妈,从我家接走,商量就是这样对妈的吗?今天我要把妈接走,我不能任由你们这样虐待妈了。”

大舅妈说:“你可以接走,但妈给你的钱你必须拿出来,还有,妈身上的钱全部拿出来,我们两个儿子分,不然你会哄光妈的钱,还有让妈写下遗嘱你,房子也分给两个儿子。只有这样,你才能把妈接走,不然我们不会同意的。”

两个舅舅不说话,妈妈看着他们,说:“你们也是这个意思吗?原来你们要把妈带回来照顾,不是为了照顾妈,而是为了妈的养老钱,你们可真是妈妈的好儿子啊!妈妈的养老钱拿出来可以,三家平分。”

大舅妈冷笑说:“泼出去的水,不能回娘家分财产。你不同意就算了,反正以后妈的养老钱你也分不到,现在你也带不走妈?”

妈妈看着舅舅舅妈们丑恶的嘴脸,咬咬牙,开口说,好。妈妈流着泪跟外婆说了,外婆哭着说:“女儿,苦了你了,是我没把你两个弟弟养好,我罪有应得。你别接我走,我就待在这,看他们敢不敢饿死我。”

妈妈说:“钱财不重要,你是我妈,你才是最重要的,你跟我走吧,我回好好照顾你的。我不能看着他们虐待你。”

外婆说:“你去请村干部过来,我不能让他们这样欺负你。”

村干部来了,外婆说:“我请你们过来做见证,我两个儿子不孝,虐待我,我今天要跟他们断绝母子关系。我要跟我女儿走,他们不能阻挠,我要当着你们的面立下遗嘱,我所有的一切财产全归我女儿所有。”

两个舅舅没想到一向爱面子的外婆,会在村干部村里人的面前,自曝家丑,还和他们断绝关系,他们跟外婆说:“妈,你这样做考虑过我们吗?你这么老了,为什么还要抓着钱不放,我们两家都要娶媳妇,你为什么就不能帮帮我们?”

外婆说:“我骨折动手术,你们怕花钱,不支持,你姐姐出钱给我手术,你们就趁机不管我,你姐姐照顾我,你们又以为我把钱给了你姐姐,又抢着要照顾我,你们拿了你姐姐的钱,又不好好照顾我,我天天被你们虐待,你们考虑过我的感受吗?我为了面子,从没跟别人说过你们不孝,现在你姐姐看你们虐待我,心疼我,想要把我接走好好照顾,你们却逼着我拿出财产,分给你们,才允许你姐姐接走我,现在我财产全给你姐姐,我孑然一身,你们不会再觉得有利可图,抢着虐待我了吧?俗话说养儿子防老,不错特错啊!养儿催命,防什么老?还好我有一个女儿,也算欣慰了。”

在回家的路上,我问外婆:“外婆,你现在身无分文了,你不怕妈妈得了财产,就把你弃之不管吗?”

外婆笑着说:“傻丫头,你妈什么性格的人你不清楚吗?你妈以后靠你呢,她得给你做榜样呢?”

晚上,我跟妈妈说:“妈,你接外婆回我们家,给她养老,怎么这么难,今天,要不是外婆出面,我们肯定接不走外婆的?”

妈妈的回答让我看透了亲情,也看透了舅舅舅妈们的恶毒。

妈妈说“女儿啊,你外婆不是我们想接就能接走的,农村还是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结了婚就是别人家的人,不能再管娘家的事,要管娘家的事,也必须哥哥弟弟们都同意,就是想敬孝,也只能去娘家敬孝,给钱给物,接到家里来敬孝很难很难,你外婆也是,她开始不同意来我们家,就是考虑你舅舅们的面子,后来,是你外婆想通了,不想为了你舅舅们的面子,过人不像人的日子,才会在村里人面前,揭自己家的短,你要知道,当着村里人的面指责自己的儿子们不孝,那是多难受的事,那说明自己教子无方啊!可是,你舅舅舅妈们,真的太过分了,心里只惦记你外婆的钱,他们知道钱以后一定会是他们的,就想你外婆早点拿出来,你大舅家的表哥有对象了,女方家一直嚷嚷着要在婚前买房买车才嫁,你小舅家里条件不好,你表弟读大学了,开销大,你外婆不肯拿钱出来分,他们就盼着你外婆早点走,他们能名正言顺的,多收点人情往来钱,分你外公留给你外婆的存款啊?”

我从来没想过舅舅舅妈们这么恶毒,会盼着外婆早点走,只是为了钱。他们这样虐待收养自己的母亲,怎么忍心,他们的心是黑的。

(这是我邻居家的事,为了方便写,我用了第一人称。)

有话说,人之初性本恶,有的人在文明的教育下,摒弃恶念,一心从善。有的人,一直伪装,但恶存在心底,在一些利益面前,暴露无疑,他们自私,只顾利益,没有亲情,冷血无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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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影响孩子成长的不良行为有哪些 家长不良行为对幼儿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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