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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82023-11-27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现有证据尚达不到起诉条件需要继续侦查是啥意思这个问题,检察院不起诉建议继续侦查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一、不起诉决定书的宣布和送达。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的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同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下列机关和人员:(1)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3)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二、解除扣押、冻结。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财物采取扣押、冻结,是一种强制侦查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财物,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就终止了刑事诉讼,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扣押、冻结,人民检察院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公安机关或者执行公安机关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扣押、冻结。三、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四、对公安机关的意见进行复议、复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检察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复议决定有错误的,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提请复核的意见书后,应当交由审查起诉部门办理。审查起诉部门应当指定检察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改变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五、对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被害人在申诉期限内提出申诉的,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受理。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复查决定,应当送达被害人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查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将复查决定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六、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的,可以申诉。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人认为根本就是无罪,而不是有罪轻微),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被不起诉人在申诉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由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受理,控告申诉部门复查后提出复查意见,认为应当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报请检察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撤销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同时抄送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不起诉决定、提出公诉的复查决定后,应当将案件交由刑事检察部门提起公诉。此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起诉的通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复查,将讼诉文书和有关的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法律的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同时也完善了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制约制度。不起诉决定同样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保证它的正确性至关重要。如果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缺乏一种有效的制约方式,就难以保证错误的不起诉决定得到纠正,从而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的起诉决定能够受到人民法院的制约,不正确的决定就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予以纠正。
如果你这个案件是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这个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责。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不清,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既然是取保候审,那么就经过了拘留了,之所以不起诉,就是办案机关现有证据达不到起诉的条件,就是达不到定罪的条件,这当然不是意味着你没事。
而是办案机关依据现有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不清楚,犯罪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犯罪的性质和罪名依据现有证据无法正确确认。
这种情况下,办案机关在取保候审时间到了,为了办案的严谨,出具书面材料作出不起诉决定,是严格依法办案。在此期间,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侦查,为了查清事实,涉及刑事犯罪也可请求公安机关侦查。
涉及监察机关移送的职务犯罪的,认为证据不足的,也可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一旦证据固定,证据落实到位,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就是提起公诉之时了。
所以,无论任何人,犯罪了,都不要任何幻想,此时,坦白交待犯罪事实,争取宽大处理是惟一出路了。
如果不起诉,说明本人无罪。一般情况下,不起诉有两种情况:
1、不予起诉: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的,说明本人无罪,检察院应该下达《不予起诉决定书》。
2、免于起诉:这种情况属于有罪,但是犯罪情节极其轻微,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免于起诉”程序处理,检察院会下达《免于起诉决定书》。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做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本)》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依我之见一一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一一
"不捕与不诉"有如下主区别:
一,“不捕”,实际上是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即指刑事案件发生后,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在刑事拘留后的法定期限内,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基于所犯罪行的轻重,以及采取取保候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仍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确需逮捕羁押的由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而检察院的“不捕”,就意味着可能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虽己构成犯罪,基于犯罪的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形(如过失类罪丶初犯丶防卫过当丶孕妇丶未成年人…)即法律上所述的“无逮捕必要”,或经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仍未查清,即“存疑不捕”。
二,“不诉”,主要指的是刑事案件经侦查机关和国家监查机关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而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所作出的不起诉终结刑事诉讼而不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终结性决定。不起诉决定又分为三种情形一一A,法定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情形的,依法在检察环节由检察院作出不构成犯罪的“法定不起诉”;B,存疑不起诉,经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调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合理怀疑仍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疑,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C,微罪不起诉,又叫酌定不起诉,一般是对于已经构成犯罪,但具有从轻丶减轻丶免除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如轻罪中或过失罪的自首丶立功丶刑事和解)检察院可以作出微罪不起诉。
三,“不捕与不诉”之异同,相同之处均是由检察机关依法律监督职权作出,不同在于“不捕”一一仅仅是就案件的侦办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不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行为构成犯罪,侦查机关侦结后仍必须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诉”一一则是检察机关对案件所作出的定性的终局性结论,程序上讲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除存疑不起诉外)一经作出刑事诉讼就到此为止,除上级检察院纠正以外)不得再行起诉和审判。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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