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犯错误在拘留所中,律师老是约见不上原因是什么(律师和拘留所犯人见面有时间控制吗)
12932023-08-21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朋友犯错误在拘留所中,律师老是约见不上原因是什么这个问题,律师建议不批准逮捕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假如王某文“回家”了,大家会吃惊吗?
【阅前须知】
笔者对于济南市警方的相关通报持认同、肯定、支持、拥护态度。
因为笔者充分理解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关系;
同时,对案件事实、证据事实、法律事实的采用规则亦十分清楚。
若您对以上的任何一个词汇感到陌生,敬请划过,不建议继续阅读。
【导读】
8月21日,澎湃新闻以《“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嫌疑人王某文已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为题,发布了相关此案的最新消息。
内容提炼如下:
▎涉嫌猥亵的嫌疑人王某文的律师郑晓静表示:目前济南警方对王某文采取的刑事强制手段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8月19日,律师通过远程视频会见了王某文,但会见内容律师不方便披露;
▎律师已向检方提交“不予批捕”申请书;
【序】
依旧是“一石激起千层浪”,网络上又开始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了。
篇幅所限,仅举四种观点:
1、“从刑拘更改为监视居住透露了新的信号”;
2、“现在的情况是监视居住,大概率警方提交的证据检察院不认可,要求补充证据,要是补充不了的话检察院大概率要撤案了。警察我估计也不可能提供什么有力证据了,这案子很可能就这样不了了之了。”
3、“什么叫监视居住?对照一下,发现王某文这几条哪一条也不符合”;
4、“由此看来,别看王某文现在被监视居住,想要不予批捕还真有些困难,想逃脱法律的制裁还真有一定的难度”。
……
说句实话,上述的这四种观点,笔者是没有一种认同的。
【一】为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首先,大家只看到了“监视居住”,而报道出来的实际上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这个不在本文解释之列,请自行百度。
下面说一说为何会有“王某文妻子称,……,随后,她接到丈夫被刑拘的通知,11日,丈夫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这种情况发生。
笔者猜测,济南警方侦查得到的证据足够了,否则也不会“刑拘”的,王某文是此劫难渡。
那为何又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答案只有两个字:
防疫!
要知道,王某文是从安徽被“叫”到济南的,跨省了。
防疫责任重于泰山,别说他“强制猥亵”,即使是“故意杀人”恐怕没经历当地规定的“隔离期限”,也没有哪家看守所肯于收押。
这个嘛,大家可以去找来王某文妻子展示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来看一看,其中有个细节“槐公(张庄)监通字【2021】26号”。
看不懂?翻译过来就是:
这是槐荫区公安分局张庄路派出所2021年发出的第26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
看懂没有,疫情之下,完全符合刑诉法中“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之规定。
是一种权宜之策,对非本地的犯罪嫌疑人都会如此(比如当地的此案关联人张某是否享受这项政策,目前无法考证)。
在这期间,警方是不再需要前往王某文居所继续讯问的,王某文在那里只是静待被批捕。
王某将按防疫规定,定期进行检测。完成了隔离期、数次检测均为阴性,那么,恭喜他,随时可以进入看守所了。
由于监视居住这种强制措施的期限为6个月,所以警方现在报捕了没有尚不得而知。
笔者猜想,应该是在掐着时间的,否则,一旦检察院快捕、快诉,这个王某文还是没有地方可以羁押的。
再从“律师已向检方提交“不予批捕”申请书”的表述分析,公安局是下定决心要报捕了。
所以,笔者认为王某文在劫难逃。
【二】律师在“不予批捕”申请书中会陈述哪些事实与理由?
以下猜测的依据来自目前已知官宣。
总而言之,律师并未对公安分局的强制措施有所异议。
因为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律师有异议,自然已经提出监督请求。
大概率的判断是:现在,律师是想借“不予批捕”申请,反复强调“没有社会危险性”,将王某文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笔者不妨揣摩的细致一些,大家看看这些事实站得住脚不。
律师会陈述:
1、王某文缺少犯罪故意的内容和强制猥亵妇女的意图;
2、王某文未实施周某所指控的强奸犯罪(你懂的)的行为;
3、王某文没有意识到周某醉酒后的“主动”在法律意义与生活经验上的差距;
4、“会见内容律师不方便披露”的、警方所为描述的“强制”有可能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条件;
5、醉酒之后周某的态度也应当对此案承担一定的过错;
6、王某文曾经两次受同事之请托查看周某“人身安全”情况,释放出善意;
7、本案涉及情节较复杂、客观物证较为薄弱(这哥们唯一公开的、有凭据做错的事情,估计就是买了避孕套。难道不够薄?——笔者猜的),侦查需要较长的时间,对王某文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8、王某文无前科劣迹,在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时间里服从管理,遵守纪律,表现甚好,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9、没有被立案的情况下,王某文主动配合山东济南的警方办案,7月28日,主动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8月1日、8月9日,两次自愿被从安徽家中“叫”到山东,配合济南警方侦破案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10、王某文愿意随时配合司法机关查明事实真相,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11、王某文有合格的保证人,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嫌疑人的妻子***愿意为其取保候审提供保证,也愿意缴纳保证金。
12、王某文涉嫌的罪名以及所涉嫌的犯罪事实并没有达到必须要予以逮捕关押的程度;
【三】逮捕关押的必要条件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大家可以仔细品一品。从被周某遭受指控至今,有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王某文属于上述规定应当予以逮捕的任何一种情形?
【四】取保候审真的可以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首先,王某文涉嫌罪名是强制猥亵罪,系发生在熟人之间的“激情”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且他的涉嫌犯罪行为属于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
其次,嫌疑人王某文无前科劣迹,涉嫌犯罪具有偶然性,在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时间里服从管理;
最后,王某文的家属可以愿意以财保的方式提供保证,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完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各项规定。
加之律师的“不方便披露”必有干货,所以,水到渠成也不是不可能。
【笔者所猜测的结局】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猜测:
王某文大约快“回家”了。
这是因为认定任何犯罪都需要主客观相统一。
王某文无“明显”的犯罪故意,主观恶性并未展现得十分强烈,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况且,取保候审又能减少其对其家庭的累及,可以实现最佳社会效果。
并且,王某文的行为还不符合必须逮捕的必要条件,对其取保候审更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最后,就算点到为止吧,大家认为公安局和检察院会想一直地为舆论、“民意”(女拳?)背锅吗?
公安局负责将球传出去,检察院负责将球门守住,都很好地尽到了职责,何乐而不为呢?
所以,笔者猜测,槐荫区检察院大概率不会批准槐荫区分局的报捕,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王某文的合法权益,维护刑诉法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
当然,这并不等于王某文无罪,更不等于他得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诉他,不成问题的。
切莫误读。
【郑重声明】
笔者无意于激发、引导各种不良情绪,更无意于影响、重构读者朋友们的心理认知,敬请理性阅读。
所配示意图——与文本内容无关
拘留所,都是事实清楚,行政处罚。都罚完了还要律师约啥呢?我不明白题主的意思……看守所,是关押嫌疑人的地方,也就是不确定犯罪。那样需要律师约见辩护。拘留所,都是结案了……要律师何用呢?
非常重要!
现在检察院实行员额检察官负责制及捕诉合一,即审查批捕与审查起诉由原先各由一名检察官承办,集体讨论决定改为两个阶段均由同一名检察官负责并决定,特殊情况才集体讨论决定。律师的作用就是协助检察官将无罪、微罪、疑罪案件“止步”在审查批捕阶段。一旦失误“闯过”批捕“关”,起诉到法院就成必然。指望法院“冒犯”公安、检察而宣告无罪,虽不能说绝无可能,但概率极低。
刑事拘留最长30天,加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间7天,故关押时间最长可达37天。如果你哥构成犯罪是,还要面临逮捕、判刑,所以短时间内不会出来的。治安拘留最长15天,与刑事拘留不同。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一、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二、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三、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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