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瑶是小三么(琼瑶是小三么知乎)
8252023-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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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个题目很感兴趣,所以来个不请自答。
该不该给孩子买份保险呢?
我的观点很明确,我很讨厌保险这种推销方式,但并不代表我排斥保险。前期,小编在头条发表一篇《从泰坦尼克号浅析保险的意义》,讲的是百年前,被西方称为“永不沉没”的泰坦尼克号,在从伦敦开往纽约途中,与冰山相撞而消失在一片汪洋中。船上2208名乘客,仅有750人生还,1523被海水吞噬。在遇难者中,324人在英国应城保险公司入了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共赔偿14239英镑。
灾难是不幸的,但保险毕竟在不幸中给324个破碎的家庭带来了温暖和安慰,使悲剧没有继续发生。
百年前的西方对保险的认知有如此高的境界,很难让国人相信。保险发展到今天,我们和西方差距仍然很大,西方人买保险是“主动型”,我们是“被动型”,西方保险代理人是坐等上门,我们的保险代理人是“狂轰烂炸”,满大街的跑,人们像躲瘟疫一样。
看了上面故事,我相信你已经明白了我为什么主张买保险了。
人吃五谷杂粮,谁能保证不生病?谁敢保证一定没有意外发生?
保险不能救命,阻挡不了疾病、意外的发生,但是当面临不幸和风险时,会给你提供更多的选择,选择更好的治疗方式、治疗环境,提高生存机会,减少家庭经济压力。现在保险公司推出的产品很多,你可根据孩子的年龄、身体状况,经济条件选择合适的品种,如重疾险、意外险、安心住院险等很多品种,如果你的孩子年龄合适,可以留意太平洋公司的《金佑人生》,有病保病,没病返本。不错的一款产品。
本文只代表个人观点。你看完后认为该买吗?请发表你的观点。郎咸平说制造业是中国的唯一,不够客观全面。但如果”唯一“是指国家要强盛而现时最需依赖的产业的话,则是很有道理的。
一个国家是否强大,关键还是看制造业。有人不以为然,认为现在中国制造业最强大,为什么国家还不如美国强大?其实,这是一种错觉一一美国实质上的综合制造能力现在比中国强大得多!我国的制造力确是已很强,且体现在普遍门类的制造业特别是建筑体系(包括上下游)制造业上。但是,在先进设备制造方面,如医疗器械、飞机;在生物健生产品方面,如药品、器官代替品;在新经济制造业方面,如硅产品。等等。美国制造比我们强大得多。而制造业利润则是更不可比。
以蒸汽机为代表的第一次工业革命,以电力机器为代表的第二次工业革命,以电子产品为代表的第三次工业革命,亳不例外显示工业革命之国因制造业强大而成为世界强国。第一次工业革命后的英国(还有法国),第二次工业革命后的德国(还有英、美、日),第三次工业革命后的美国,无不因为制造业发达而成为世界强国。尤其是美国,自1894年工业超越英国后,120多年来,其世界第一强国地位无国可撼。这,就是制造业的力量!
横看当今世界,有哪一个制造业强国不成为世界强国?哪一个世界强国制造业不强?哪一个强国衰败不是先败于制造业?
纵观中国历史,中国发明了火药,却没有将之发扬光大,兴起相关制造业,反而被外国利用而造就强大的火药产业,最终反被欺凌而从强国变成任人宰割的弱国。而改革开放后的中国,正是靠制造业的进步和雄起才强大起来。
中国要成为更强之国,必须“咬定青山不放松”,并补齐制造业中的短板。相信中国制造的不断发力最终能缔造出世界第一强国。
1949年5月14日,青岛警备区司令官刘安祺接到蒋介石的密令,撤离青岛,到台湾待命。经停海南,两个月后,刘安祺率部在高雄登陆。
从青岛撤离之时,刘部搬走了大批重要战略物资,日后助推了台湾的经济发展。除了国民党中央银行青岛分行储备的黄金,还有青岛啤酒厂的生产机械设备,台湾公卖局啤酒厂用它生产出全岛最畅销的啤酒品牌——台湾啤酒。
撤退之前,国民党军队还从上海秘密运来两万公斤炸药,准备炸毁青岛。在众多有识之士的劝阻下,刘安祺改变了主意,作为山东人,他想在本地留个好名誉,美丽的青岛得以完好无损地保留下来。
随刘安祺一同撤退的还有一个山东籍上尉军官,郎丰津,1923年生于潍坊,1941年考取张学良创办的东北大学,1949年入伍,枪还没捂热,就去了台湾。
郎丰津蛮有意思,其他国民党军官撤退时,都乘机抢掠,携带一箱黄金或白银,他只带了一箱青岛啤酒、三块大洋,以及有孕的妻子上船。他妻子毕业于东北大学化学系,晕船厉害,只好花两块大洋租了一个舱位,当那箱啤酒喝完时,船就靠岸了,有农民卖水果,台湾产的香蕉好大只,他又用剩下的一块大洋买香蕉。
就这样,“潇洒哥”郎丰津携妻踏上台湾时,已经是身无分文,住在眷村,日子很苦,他忙于部队事务,家中重担落在妻子肩上,为补贴家用,她去补习学校做教师,后来还成了台湾最好的化学老师。
7年后,郎丰津又添一子,此前妻子已育一子一女。小儿子出生时,算命先生说:这个孩子活不过12岁。不祥预言的阴影,时时笼罩在这个体弱多病的孩子的头顶——扁桃体发炎、一周三次的抗生素注射、吃各种药片。
这个倒霉孩子叫郎咸平,自小敏感孤独:
我爸爸是个军人,他经常在部队里,很少回家,一个月偶尔回家一两次,他看我总是不顺眼,总是找我的错。他的脾气极坏,我和他很难相处。记得小时侯从来没见过爸爸对我笑过,而我对爸爸从小就怀着很深的敌意。
妈妈很疼我,但她在补习班教书非常忙,没有时间陪我。
姐姐也对我也非常不友好,我跟姐姐处得也很糟糕。不要说她应该照顾小弟弟,可她常常以大欺小指挥我干这干那,家里有点好吃的,她不仅占有一份,有时连我的一份她也要霸占过去。我晚上一个人在家看电视,姐姐一回来,一定会把电视抢过去看自己喜欢的节目,只要我有意见,她一定会和我大吵一场。
我哥跟我关系不错,他常帮我,他说我这人小时候怪里怪气的,我想从小孤独应该是主因。
作为家中最小的孩子,本应被呵护,但郎咸平的回忆如此阴暗,这给他的成长及后来三观的形成,涂抹了“怪异”的底色。
郎咸平与上海馨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缪洁晶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郎咸平,男,1956年6月21日出生,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祝振伟,上海沪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震捷,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馨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缪洁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明军,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蓝艳,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缪某
委托代理人贾明军,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蓝艳,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郎咸平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3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郎咸平的委托代理人祝振伟、郑震捷,被上诉人上海馨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缪某、委托代理人贾明军、蓝艳,被上诉人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明军、蓝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缪某系上海馨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馨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7月12日,郎咸平与馨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依据合同约定,郎咸平向馨源公司购买铜质佛像、铜质上师像、西藏阿里地区佛像、程丛林画作、清螺钿红木家具七件套等,共计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6,000,000元,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2012年7月30日。合同签订后,郎咸平办理了个人消费贷款申请,由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浦东支行应借款人郎咸平指定分别于2012年9月5日向馨源公司支付2,500,000元、2012年9月11日支付2,500,000元、2012年10月30日支付4,000,000元,共计9,000,000元。馨源公司得款后又通过银行将上述款项转入案外人上海高汉新豪投资管理公司账下(未注明款项用途),但并未履行《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交货义务。故郎咸平诉至原审法院,请求解除买卖合同并判令馨源公司返还货款9,0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缪某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馨源公司辩称,确实收到了9,000,000元,但获款当天已经按照郎咸平的指令将这些钱款转付给案外人上海高汉新豪投资管理公司,钱款系郎咸平实际使用。缪某辩称,买卖合同与其本人没有关系。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约定的价款。若当事人一方未能履行主要债务,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价款。本案中,郎咸平与馨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已成立生效。郎咸平通过银行转账9,000,000元于馨源公司名下,但馨源公司未能履行约定的合同项下交付货物义务,故郎咸平现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款项的主张,法院可予支持。馨源公司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其对合同签订后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与约束力应有清醒的理解与认知,并应自负其责。对于其提出“公司并没有与郎咸平签订买卖合同”的抗辩理由,与本案现有证据所证明之事实相悖,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馨源公司辩称其并没有相应经营资质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除有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或禁止经营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因此,在无法证明合同违反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或禁止经营之情形,馨源公司是否缺乏相应经营资质并不影响其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此外,馨源公司还辩称,其在收到款项后已将钱款转付案外人上海高汉新豪投资管理公司,该公司实际管理人是郎咸平亲属,故郎咸平系贷款的实际使用人。对此意见,法院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本案所涉买卖合同对郎咸平与馨源公司产生合同约束力。而馨源公司与案外人上海高汉新豪投资管理公司间就系争款之争议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应影响本案合同之效力认定。且馨源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郎咸平系款项实际占有使用人,也无证据证明其转款系依据郎咸平的指示,故其抗辩不得对抗郎咸平之主张。
至于郎咸平主张从2012年10月30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属合法范围,法院可予支持。但利息应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同时,馨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其作为依法成立的独立民事主体应以公司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对于郎咸平要求缪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之规定,判决:一、上海馨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郎咸平9,000,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2年10月31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郎咸平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后,郎咸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郎咸平称:依据法律规定,馨源公司作为一人有限公司,其股东应当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否则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缪某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应当与馨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在二审中请求法院判令缪某对馨源公司的9,000,000元债务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被上诉人馨源公司辩称:9,000,000元货款进入公司账户后即按照郎咸平的指示直接汇给案外人上海高汉新豪投资管理公司,馨源公司并没有实际收到上述货款,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但考虑到法律关系问题,因此未提出上诉。被上诉人馨源公司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缪某辩称:其个人财产与馨源公司的财产是独立的,并没有混同,不应对馨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上诉人缪某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缪某是否应当对馨源公司返还郎咸平的货款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首先,郎咸平与馨源公司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成立,馨源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馨源公司与郎咸平签订买卖合同,由郎咸平支付9,000,000元于馨源公司,由馨源公司交付合同所载明的标的物。现郎咸平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而馨源公司却逾期未履行交货义务,因此郎咸平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馨源公司承担返还货款及相应利息的责任。馨源公司虽抗辩收到货款后即转给了案外人,但依据合同的相对性,馨源公司仍然是合同履行及责任承担的相对方。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郎咸平认为,馨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缪洁晶作为馨源公司的唯一股东,在未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情况下,应当与馨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缪某认为,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本院认为,馨源公司作为依法成立的法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应当独立承担责任。但同时,馨源公司仅有缪洁晶一个股东,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缪某作为馨源公司的唯一股东,对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缪洁晶在本案一审、二审期间均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当由缪某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郎咸平要求缪某与馨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上诉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原审法院对缪洁晶的责任认定确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372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
二、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372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三、缪某对上海馨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631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上诉人上海馨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2,815.5元,由被上诉人缪洁晶负担人民币42,81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631元,由被上诉人上海馨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40,315.5元,由被上诉人缪洁晶负担40,31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蒋晓燕
审判员武之歌
审判员王屹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奚懿
书记员林琳
好了,关于郎咸平索要小三900万是不是虚假诉讼和郎咸平不建议买银行股票视频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