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必须两个人一起整理吗

励志人生- 2023-08-11 06: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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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人事档案必须两个人一起整理吗
  2. 档案复印件核对四要素是什么
  3. 2020年6月20日新修订的档案法
  4. 做档案的方法和步骤

人事档案必须两个人一起整理吗

人事档案没有必要两人整理,通常是由劳动人事部门设一名专职干部,从接收档案到整理、分类、写档案目录、装订、接待外调人员、写外调材料等均是这一个人完成。

如果是党委制单位,档案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党员、干部档案,由组织部管理;一部分是普通职工档案,归劳资部门管理。

管理档案的人员必须是党员且有一定思想觉悟,工作认真、保密性强,有一定专业知识。

档案复印件核对四要素是什么

档案复印件的档案要完整、及时地收集;系统、科学、准确地分类;安全、系统地保管;系统、科学、便捷地得到编纂、提供利用。

档案的构成包括4个基本要素:

(一)档案的形成者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

(二)档案内容是档案承载的知识信息。

(三)档案形式是指载体形式、信息记录和表达形式。档案形式是多样的。

(四)档案的本质是直接的、原始的历史记录。

2020年6月20日新修订的档案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科技进步。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中央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

第十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十一条国家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其中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七条档案馆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移交的档案外,还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

第十八条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文献信息同时是档案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前款所列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可以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研究、编辑出版有关史料。

第十九条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应当依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篡改、损毁、伪造档案。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二十二条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转让。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禁止买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

受托方应当建立档案服务管理制度,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禁止擅自运送、邮寄、携带出境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确需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工作机制。

档案馆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的研究整理和开发利用,为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

做档案的方法和步骤

做好重点项目档案的方法和步骤

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一个项目从立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的过程中形成大量的文件材料,为使项目档案齐全完整准确,就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加以保证。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步骤和方法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健全档案管理体制

行文明确分管领导和档案人员。项目立项后,成立项目办,之后就要明确哪位领导分管档案工作,哪位同志负责档案工作。

2、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业务规范

主要制定《项目文件立卷归档办法》、《项目档案保管期限表》、《项目档案保管制度》、《项目档案利用制度》等。

3、跟踪了解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

档案人员要及时了解项目的招投标情况,一方面可以及时将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文件及时归档;另一方面,可以了解项目的参建单位,便于下一步指导项目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4、将项目档案管理纳入合同管理

将项目档案管理纳入合同管理,是保证项目档案齐全完整的有力措施。一个项目,参建的单位很多,少则五、六个,多则上百个。因此,档案人员应及时将建设项目过程中产生的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移交时间、份数、套数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向有关领导和负责合同的人员沟通,以保证签订的合同中有项目档案管理的内容。

5、明确参建单位兼职档案人员,建立档案管理网络

项目办要和参建单位联系,要求每个参建单位都要明确一名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6、对项目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档案业务知识培训

培训内容:①《档案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条例》的有关精神,提高档案意识。②标准办法,主要有国家档案局关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整理规范》,国家档案局、发改委《关于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以及有关行业关于档案工作的标准规范,以及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的项目文件材料归档办法等等。

7、设置必要的档案保管条件

①设置档案库房,具有八防措施;②购置必要设备,如计算机、复印机、空调等;③统一档案装具,如档案柜架、卷皮、卷盒等。

8、项目办档案人员阶段性的检查、指导

(1)开工之初,项目办档案人员要检查各参建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字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各种表格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有关文件材料盖章签字是否规范等等,除纸质文件外,其它载体的材料也要及时收集归档。

(2)竣工文件编制阶段

竣工图是反映工程实际状况的唯一依据。要注意竣工图的编制。①竣工图应准确、清晰、修改到位。②更改内容要在相关图纸上和相关部位上修改到位,并注明修改依据。③应逐件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中的内容应填写齐全、清楚,不得代签。④应有竣工图编制说明,设计变更清册,变更依据性文件上应标明被修改的图号。

(3)立卷整理阶段

建设项目试生产后,着重立卷归档工作。项目办档案人员要对参建单位的兼职档案人员进行业务指导,重点指导组卷、编号、卷内目录、备考表的填写,案卷题名的拟写、保管期限的划分等等。由于参建单位多,最好采取以点带面的方法进行,以一个参建单位为样板,其它参建单位学习观摩、既省时又省力,效果很好。

(4)监理审核阶段

监理审核的要点是竣工图是否符合现场实际,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反映到竣工图中,审核之后要编制竣工图审核报告。

9、办理移交手续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将整理好的档案向项目办移交;二是项目办向生产使用单位移交,移交手续齐全,有移交清册和经手人签名。

10、档案排架、编目

按分类方案进行档案的排架编目,一般来讲要有案卷目录和全引目录或专题目录。特别要注意,各种特殊载体的档案也要编制案卷目录。

11、自查

上述任务完成后,建设单位要对照重大建设项目验收办法和验收标准进行自查。

12、申请档案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申请项目档案验收要符合《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中明确提出的4个条件,同时内容要完整、准确。

13、预验收与整改

这项工作很重要,是保证项目档案齐全完整和项目档案验收顺利通过的有力措施。预验收有两种方式:一是请组织验收的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预验收;二是请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主管机关档案部门进行预验收。预验收组提出意见后,生产单位或项目办领导要高度重视,拿出整改方案,由项目办会同有关参建单位共同整改。

14、验收

项目档案验收一般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项目档案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检查项目档案采取质询、现场查验的方式进行。重点检查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的合同、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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