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固性原则(巩固性原则谁提出的)
934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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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的缔结程序:
(1)谈判。谈判是缔结任何条约所必须经历的阶段。一国的谈判代表必须经过授权。授权的证明就是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因其本身处于代表国家的地位,谈判时毋需出示全权证书。未经授权就无权进行谈判。
(2)签字。条约在正式签字前,可以由谈判代表草签。草签只表明全权代表对条约约文已认证,它不具有法律效力,需待本国政府核准。草签时,中国人只需签姓,外国人签姓的第一个字母。签字构成一国同意受条约约束的,有以下三种情况:条约规定签字有此效果;另经谈判国协议确定签字有此效果;该国使签字有此效果的意思可以见于其代表的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此表示。
(3)批准。批准是缔结国的权力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认可,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所载之义务的行为。在国际实践中,非所有的条约一经签字就具有法律效力,一些重大的条约需要得到批准才对缔约国有约束力,如果拒绝批准,条约也就无效或者对拒绝批准国无效。
(4)交换批准书。有些条约除需批准外,还必须互换批准书。所谓交换批准书是缔约双方互相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批准条约的证明文件,使该条约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批准书一般是由国家元首或其他权力机关签署,外交部长副署,通常由序文、主文、结尾三部分组成,内容包括条约的名称、签字日期,声明条约已经批准,保证条约将予遵守等。
国际贸易也就是国际民商事交易,我国是民商合一的体制,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简单的说,就是,国际条约>我国法律>国际惯例.另外,我国近年来国际贸易相关法规变化较大,所以还要注意别拿已经失效的法规来说事.
每一主权国家对它与它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必须遵守;享受条约权利,承担条约义务。处理涉外诉讼应当信守国际条约。
中国对缔结或参加的条约确认其效力,在处理涉外案件中,凡是中国参加或缔结的条约应当适用;如与国内法规定不致的,适用国际条约规定,但对未曾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反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适用国际条约原则,是指涉外诉讼适用的一般原则之一。是国际上公认的一项基本原则。国际条约是缔结国和参加国之间关于国际事务的约定。有两种做法:(1)根据缔约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在国内制定相应的法律,以国内法的形式确定其在本国的效力;(2)在国内法中确定承认和适用国际条约的基本原则,然后遵照执行。
意思就是进行的条约是一条一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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