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不举证且不认可被告提交的证据,被告申请司法鉴定原告不配合该怎么办
1293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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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除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外,应该是谁主张谁举证。对提出主张又不提供相应证据的原告,将很可能会承担败诉的后果。在司法鉴定环节,如果一方不配合,同样要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具体何种不利后果,无法一概而论,要看具体的鉴定内容和不配合方造成的影响。民事诉讼中对事实的认定还通常遵循优势证据原则,也就是说那方证据对特定事实的证明力更强就应该采纳那方的证据。
美国国会可以通过弹劾程序给司法部长定罪,被定罪的司法部长受到的惩罚就是免除职务并不能再担任联邦公职。除此之外,国会不能像总统那样解雇司法部长。
美国国会标志(来源:Wikipedia,下同)
首先,我们都知道,根据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总统
提名,并经咨询参议院和取得其同意,任命大使、公使和领事、最高法院法官和任命手续未由本宪法另行规定而应由法律规定的合众国所有其他官员。美国总统在任命行政部门高级官员、驻外使节、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内的联邦各级法官时,需要国会参议院批准而任命。而司法部长,作为美国行政部门高级官员,其任命必然需要国会参议院的同意。但对行政部门高级官员的免职这一问题上,美国宪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美国采取的是立法惯例和司法先例的方式来确定免职权的。1789年美国联邦政府成立后,美国国会在通过设立外交部(也就是后来的国务院)时,最终通过的法律规定了免去该部门首长的权力,独属于总统。根据这一先例,美国国会之后设立所有行政部的法律都采取了这一总统有权免去行政部高级官员职务的权力的做法。
美国司法部标志虽然在这一过程中,国会曾经通过《官员任期法》和其他法律,限制总统的单独免职权,使得总统没有经过国会参议院同意,不能免去行政部门高级官员的职务。但是最高法院通过“迈尔斯诉合众国案(1926年)”、“汉弗莱诉合众国案(1935年)”以及“摩根诉田纳西流域管理局案(1941年)”,推翻了上述法律,并确立了除了法官,总统有宪法权力将其任命的官员随意免职的权力,但不能随意将其任命的管制机构官员免职的关于免职权的惯例。正是由于这一惯例,使得国会根本不可能像总统那样,随意将包括司法部长在内的行政部门高级官员免职。换句话说,美国国会并没有对司法部长这样的行政部门高级官员免职的权力。
特朗普:国会免去司法部长职务?那我呢,我放哪儿啊?不行,我要发推抗议国会去不过,根据美国1787年宪法,国会拥有对犯有叛国罪、贿赂罪、以及其他重罪和行为不检罪的总统、联邦法官和合众国所有文职官员拥有弹劾权。这使得国会能够通过弹劾程序罢免包括司法部长在内的上述这些官员。但是,由于弹劾的对象是可能触犯上述这些法律的人,因此国会不能滥用弹劾,不能毫无理由的以弹劾的方式任意罢免包括司法部长在内的联邦文职官员。如果那样的话,不但国会涉嫌滥用权力,而且弹劾权由于被滥用,其威慑力和公正性将会大打折扣,必然将失去美国制宪者们设计这一制度的原意。因此,美国国会可以通过弹劾的方式,将明显违反宪法职责或者明显玩忽职守的政府官员清除出公职,司法部长如果真的反犹上述这些罪行的话,那么国会自然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将其定罪,并免去其公职。但是弹劾权主要是用来进行威慑的,是为了防止国家官员明目张胆地违法犯罪的。因此,国会不可能因为意见不同等政治原因,随意使用弹劾权,将包括司法部长在内的联邦文职官员免职。如果国会这样做了,其实是对自身的一种伤害。
安德鲁·约翰逊总统弹劾案因此,美国国会并没有对包括司法部长在内的联邦文职官员的免职权,不过当这些官员如果涉嫌明显违背宪法职责或者明显玩忽职守的话,那么国会可以通过弹劾,将他们定罪,并免去公职,当然由于弹劾权的威慑力,弹劾权的正确使用是宁可置而不用,不可弃而不置。在美国历史上,包括总统在内的行政官员还没有一位被弹劾定罪,从而丢失公职的呢,相反,倒是有不少终身制的法官,则倒在了国会的弹劾之下。
克林顿弹劾案那是因为公司被执行后进入失信名单,只能和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者履行判决义务,从而解除公司的失信名单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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