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熊猫栖息地在哪里(大熊猫栖息地是哪里)
5552023-12-03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大熊猫的八个秘密,保护大熊猫冷知识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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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6月14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熊猫保护,规范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保障大熊猫圈养种群健康发展,提高公众保护野生动物意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借展是指以文化交流、科普宣传或者公众教育等为目的,借出或者借入大熊猫进行展览的行为。
第三条借展大熊猫应当遵循科学、适度的原则,不得危及大熊猫圈养种群的发展,不得以单纯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借展大熊猫的借入方应当具备与驯养繁殖大熊猫相适应的资金、设施和人员等条件,取得具有大熊猫物种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五条用于借展的大熊猫应当是人工繁殖的健康个体,年龄在2岁以上25岁以下。
禁止将非人工繁殖或者野外救护的大熊猫用于借展;禁止将2岁以下和25岁以上的大熊猫用于借展。
第六条借展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对大熊猫生活条件、医疗条件、应急保障条件及应急预案、借展期限、费用、借展结束后大熊猫送返以及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借展大熊猫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但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七条申请借展大熊猫,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二)借展双方的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单位证明材料;
(三)借展双方具有大熊猫物种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四)借展双方签订的借展协议;
(五)借出方大熊猫圈养种群状况说明材料;
(六)借展大熊猫个体谱系号、标记等身份证明材料;
(七)借入方借展活动及大熊猫饲养管理、科普教育方案;
(八)借展双方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借展活动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申请借展大熊猫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借出方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二)国家林业局依法受理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过审查,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必要时,国家林业局可以组织专家在30日内对借入方借展活动、大熊猫饲养管理方案以及场馆设施进行论证或者实地检验。
(三)国家林业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借出、借入方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在借展开始前和结束后依据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核发大熊猫离开借出方、借入方的运输证件。
第九条借展期间,借入方应当提供满足大熊猫生活、生理健康的饲养和医疗条件。
借展期间,借入方应当建立大熊猫病例档案和饲养日志,载明大熊猫饲养管理、医疗健康情况等内容。
借展期间,禁止采集借展大熊猫的血液、精液等样品,但是对大熊猫进行健康检查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借展期间,借入方不得将借展大熊猫转借第三方。
第十条借展期间,借出方应当对借入方的借展大熊猫的饲养管理和疫病防治等进行指导,并应当每年对借展大熊猫进行一次以上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国家林业局和借展双方所在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大熊猫借展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借展双方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借展双方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借展期间,借展大熊猫发生受伤、患病等突发事件的,借入方应当通知借出方,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借展大熊猫发生致残、死亡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借入方应当立即通知借出方并报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林业局。
有关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借展双方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在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给予处罚;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
(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国家林业局可以责令终止借展活动,限期将大熊猫送返借出方。
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借出方或者借入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林业局1年内不予批准开展大熊猫借展活动:
(一)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擅自借出或者转借大熊猫的;
(三)重大过失造成大熊猫死亡的;
(四)拒不配合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执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决定的。
借出方或者借入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国家林业局3年内不予批准开展大熊猫借展活动。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大熊猫借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熊猫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属于极度濒危物种。以下是对熊猫保护级别和措施的简要介绍:
保护级别:
1.国家级保护:熊猫在1989年被列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2004年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一,获得国际上的保护。
2.基因库保护:熊猫的每一只都有记录,为增加野生熊猫种群的基因库,对于有意识繁殖的濒危熊猫进行了记录。
保护措施:
1.野化繁殖:采取人工繁殖和半野化繁殖的方法,保护熊猫种群;在野外有专业的保护人员对繁殖成功的熊猫进行监控和保护。
2.保护自然栖息地和生态环境:采取国家公园化为基础的大保护区、小自然保护区划分,构建良好的熊猫生态保护和恢复机制,试图还原和维护它们的自然生态环境。
3.种植竹子:熊猫是竹子的专食动物,喜欢吃各种不同的竹子,因此在熊猫栖息地周边大量种植了各种竹类,保障熊猫的饮食。
4.宣传教育:向全社会进行熊猫保护教育,提高公众对熊猫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通过教育活动、科普宣传等方式,让公众了解熊猫的重要性和保护意义,减少人类活动对熊猫生存环境的影响。
1、尽量较少熊猫之间近亲繁殖,避免基因的变异;
2、提供其生活优良环境;
3、尽量还原其生态生存环境;
4、对熊猫体系实时监控,预防疾病;
5、减少人类商业化接触,减少对大熊猫自身生活习性的干扰。
中国有明确的保护熊猫的法律法规。中国熊猫保护法是为了保护国家珍贵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明确了对熊猫的严格保护措施。同时,还配套出台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实施规定,严格控制熊猫和熊猫制品的贸易。中国熊猫保护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猎、猎捕、杀害和贩卖熊猫。对于破坏栖息环境等造成的熊猫损失,也要进行法律追责。此外,熊猫保护工作还伴随着长期的科学研究和保护教育活动,努力提高人们对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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