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朝田亩制度内容(天朝田亩制度内容和性质)
11842023-12-03
今天给各位分享英国的婚姻法规定制度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英国离婚法冷知识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目前还没有确定的,因为法律的变动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时间,而且涉及到社会价值观的影响。不过,可以预测的是,未来的离婚规定可能会更加注重保护家庭和儿童权益,并且加强对于婚姻破裂的调解和协商力度。此外,在法律上可能会规定一些更为具体的离婚程序和条件,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最近公布的婚姻法受到人们的关注,被受争议之处就是有关离婚分割财产的问题。
前几天我介绍了美国,法国和英国有关离婚之后分割财产的法律形式,现在再来讲一讲加拿大的法律是如何处理这个问题的。
加拿大是一个普通法国家,这与英国和美国一样而有异于法国的大陆法,而普通法强调根据以往法官的判例来延伸有关法律的审裁。
但它与英国和美国的法律也有不同之处,就是加拿大的法律和法官的判例几乎都是向社会的弱势群体倾斜的。
比如,在男性与女性的民事诉讼中,女性受到极为倾向性的保护;此外,例如类似富人与穷人,老板与雇员,房东与租客之间等民事诉讼,后者也受到明显倾向性的保护。
这也形成了至今不变的游戏规则,除非后者(弱者)缺乏足够证据支持,否则前者(强者)都肯定会败诉,并且会付出较高昂的代价;即使在某些案例,后者并不有足够证据支持,法官虽然一般会判前者获得胜诉,但同时也会人性化地考虑后者的遭遇而不会使其付出较高的代价。
说明白了,就是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离婚双方如果诉讼于法庭的话,丈夫如果败诉就可能是一败涂地甚至是一无所有,而妻子即使是败诉也不至于一无所有。
当然,并不是所有离婚夫妻都会诉讼于法庭的。
根据加拿大的法律,离婚之后双方的财产一分为二。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财产争议,那么就铁定一分为二,各拿一半走人;如果有争议,那么就是法庭见了,结果就可想而知了。
所以,在加拿大几乎很少有丈夫告妻子企图分得更多的财产,因为几乎都是败诉告终(事实上,丈夫在聘请律师的时候,一般都会被律师劝说取消诉讼,因为这是一场几乎打不赢的官司);只有妻子告丈夫企图获得更多财产,在这方面也存在不少案例是妻子胜诉的。
由此可见,加拿大的法律存在对于女性保护的明显倾向性。
一分为二财产分配其实也没有完全解决离婚的问题,因为加拿大离婚夫妇诉讼于法庭的事情,大部分都与分割财产无关,而是有关子女的监护权和赡养费的问题。
而同样,这也是向女性倾斜的一场游戏。
一般情况下,只要妻子不是吸毒者,酗酒者或者有刑事犯罪前科,即使妻子没有工作收入,法庭也是一般都会判妻子获得子女的监护权的。
妻子拥有了子女监护权,就顺理成章也获得由丈夫必须支付的子女赡养费了。
法官会根据丈夫的财务状况判定一次性支付或者每个月支付子女赡养费。
而这笔开支是丈夫在财产一分为二之后的额外付出。
唯一在法律审裁方面看似对于离婚夫妻双方都比较公平(没有倾斜性)的方面,就是一方赋予另外一方的生活赡养费了。
根据法律,离婚之后没有工作能力的一方可以向另外一方索取个人生活赡养费。
所谓没有工作能力,是指夫妻其中一方因为疾病或者残疾无法工作,离婚之后另外一方需要支付对方终生或者直到病愈可以获得工作能力为止的个人生活赡养费。
此外,如果其中一方因为照顾家庭而离开正式全职工作超过三年而缺乏即时回归社会的能力和经验,无论是家庭主妇还是家庭主男,都被视为暂时无工作能力者,也可以获得对方支付短期的个人赡养费,多少由法官裁定。
如果其中一方在有效婚姻中全职在家照顾家庭超过15年,则被视为完全丧失回归社会的工作能力,另外一方则需要支付对方终生赡养费。
这个计算也是在一分为二的财产分配之外。
虽然看似这方面没有倾向性,但是由于现实中担当照顾家庭责任的多是妻子,因此这个法律部分的得益人大部分还是属于女性的。
西方的富人们喜欢在婚前签署婚前协议来防止离婚之后的财产纠纷,这在上一世纪九十年代之前,婚前协议都不被加拿大法律承认,虽然现在加拿大承认婚前协议,但必须在婚前经过法庭的批准才具有法律效率。
但是,在婚前财产低于加币一千万以下的婚前协议几乎都不会获得法庭的批准,而亿万富翁们在婚前协议中列出太少的离婚赔偿条件也会遭到法庭拒绝。
此外,法律也规定婚前协议中的不可分配的财产仅限于属于投资和储蓄方面,在婚后用于生活方面的婚前资产仍然必须在离婚之后一分为二,比如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子,汽车,甚至是度假别墅,包括私人飞机和游艇如果被证实曾经使用于家庭生活中,都不可列为婚前协议不可分配的财产,必须列为离婚后一分为二的财产。
富人们如果不想自己的私人飞机和游艇被离婚之后分割一半的话,只有在婚姻中禁止老婆孩子乘坐了,但是这似乎不太可能的事情,因此这些财产都逃不过被一分为二的命运。
此外,加拿大还有很多“怪”案例涉及到离婚之后的金钱纠葛,同样也体现了加拿大法律向弱者倾斜的情形,比如无论是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子还是双方共同租借的房子,如果离婚之后其中一方被逼搬离居所,另外一方需要支付对方的额外房租,这是防止弱者被逼搬离原来的家之后不会遇到居无定所的狼狈处境,显然遇到这种状况的女性较多,因此这也被认为是对于保护女性的一种法律倾斜。
当然,自己主动搬离或者双方协议搬离则另当别论了。
婚姻家庭法的法源,主要来自习惯法、寺院法和罗马法三个方面。
欧洲早期封建制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多为习惯法的汇集。父权和夫权十分强大。男子只有成婚后自立门户,方可脱离父权的支配。离婚须出于习惯法上的理由,具有浓厚的男子专权主义的色彩。另—方面,早期的习惯法中,还保有某些原始的婚姻家庭习俗。
在欧洲各国封建化的进程中,寺院法和王室制定的成文法,逐渐取代了习惯法的作用。寺院法亦称宗规法或教会法,其中包括许多婚姻家庭法规范。寺院法中的婚姻家庭法规范具有凌驾于世俗立法之上的权威。
关于婚姻的成立,寺院法在实质要件方面列举了众多的婚姻障碍,如欠缺结婚合意、不能人道、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受基督教的洗礼等。在形式条件方面,要求当事人举行一定的宗教仪式。
关于婚姻的解除,寺院法本诸教义持禁止离婚主义。无效婚姻和别居制的规定,是作为禁止离婚的救济手段而采用的。除婚姻事项外,寺院法中的有关规定还涉及亲子、收养、监护、继承等诸多方面。婚姻家庭法的宗教化,是欧洲中世纪法律的显著特色之一。
在整个中世纪,罗马亲属法对欧洲各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仍有重要的影响,这种影响是从未间断的。
英国不可以离婚,只是他婚姻法的规定,既然有法律规定,那么每个公民都应该遵守这个规定,这样就可以让大家在结婚前能够慎重的考虑和你结婚的对象是否能够陪伴你终生,认真的考虑过后,即使结婚了,也不会有想离婚的想法,这只是我个人的看法,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