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油库建设标准规范(临时储油点建设标准)
1361202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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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单位,它负责储存和管理石油资源。石油是全球经济的重要支柱,石油库的存在确保了石油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石油库的工作涉及到石油储存、运输、检测和维护等方面,需要高度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石油库的运营对于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此外,石油库也为其他行业提供了重要的能源支持,如交通运输、化工、航空等。总的来说,石油库是一个关键的单位,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1.承建加油站建筑工程应具有建筑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安装许可证,承建防爆电气设备安装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项目的资格证书。
2.对加油站从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使其掌握相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规范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性防护、应急救援等方面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和避免违章操作行为。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着严重安全隐患的加油站,一律要求整改或关停。
4.定期对加油站防雷、防静电设施进行检测,电气设备的防爆设施应按《规范》要求来配置。
加油站的安全工作是加油站从业单位的重要工作之一,这就要求加油站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掌握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对加油站内、外的设施认真检查,不符合《规范》的安全设施限期整改完善,做到符合国家的要求,从而保证加油站的安全经营,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控制可燃物
①杜绝储油容器溢油。对在装卸油品操作中发生的跑、冒、滴、漏、溢油,应及时清除处理。
②严禁将油污、油泥、废油等倒入下水道排放,应收集放于指定的地点,妥善处理。
③油罐、库房、泵房、发油间以及油品调和车间等建筑物附近,要清除一切易燃物,如树叶、干草和杂物等。
④用过的沾油棉纱、油抹布、油手套、油纸等物,应置于工作间外有盖的铁桶内,并及时清除。
2、断绝火源
①、不准携带过火柴、打火机或其他火种进入油库和油品储存区、油品收发作业区。严格控制火源流动和明火作业。
②、油库内严禁烟火,修理作业必须使用明火时,一定要申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
③、汽车、拖拉机入库前,必须在排气管口加戴防火罩,停车后立即熄灭发动机,并严禁在库内检修车辆,也不准在作业过程中启动发动机。
④、铁路机车入库时,要加挂隔离车,关闭灰箱挡板,并不得在库区清炉和在非作业区停留。⑤、油轮停靠码头说,严禁使用明火。禁止携带火源登船。
3、防止电火化引起燃烧和爆炸
①油库及一切作业场所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都必须是防爆型的,安装要合乎安全要求,电线不可有破皮、露线及发生短路的现象。
②油库上空,严禁高压电线跨越。储油区和桶装轻质油库房与电线的距离,必须大于电杆长度的1.5倍以上。
③通入油库的铁轨,必须在入库口前安装绝缘隔板,以防止外部电源由铁轨流入油库内发生电火花。
4、防止金属摩擦产生火花引起燃烧和爆炸
①严格执行出入库和作业区的有关规定。禁止穿钉子鞋或掌铁的鞋进入油库,更不能攀登油罐、油轮、油槽车、油罐汽车和踏上油桶,并禁止骡马和铁轮进入库区。
②不准用铁质工具去敲打出容器的盖,开启大桶盖和槽车盖时,应使用铜扳手或碰撞时不会发生火花的合金扳手。
③在库房内应避免金属容器相互碰撞。更不能在水泥地面上滚动无垫圈的油桶。
④油品在接卸作业中,要避免接卸鹤管在插入和拔出槽车口或油轮舱口时碰撞。凡是有油气存在的地方,都不能碰击铁质金属。
5、防止油蒸汽积聚引起燃烧和爆炸
①未经洗刷的油桶、油罐、油箱以及其他储存容器,严禁修焊。洗刷后的容器在备焊前要打开盖口通风,必要时先进行视爆。
②库房内储存的桶装轻质油品,要经常检查,发现渗漏及时换装。桶装轻质油的库房、货棚和收发间应保持空气流动。
③地下、山洞油罐区,严防油品渗漏,要安装通风设备,保持通风良好,避免油气积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保障政府储备粮食(以下简称政府储备)安全,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管理,确保政府储备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储备包括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储备原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仓储管理。政府储备的成品粮(油)直接服务于地方应急保供需要,具体仓储管理办法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条?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的企业,不得委托代储或者租赁其他单位的仓储设施储存中央储备。地方储备承储单位根据粮食事权归属由各地具体规定。
第四条?政府储备的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政府储备仓储管理全国性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各垂直管理局依据职能在管辖区域内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事权所属制定地方储备仓储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储备仓储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全面落实中央储备仓储管理工作。
第七条?承储单位应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规范政府储备的仓储管理及相关业务,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对政府储备承担储存安全责任。
第八条?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以及承储单位,对政府储备负有相关信息安全管理及保密责任。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九条?政府储备承储单位实行分类管理。中央储备承储单位应当符合本章所规定的要求。地方储备承储单位的具体要求由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制定。
第十条?承储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储备的仓储管理,提升规范化水平,符合或者达到规范化管理评价内容及要求。
第十一条?承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履行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义务。
第十二条?承储单位仓储区的地坪应当根据生产需要予以硬化并保持完好,排水设施完善,库区防洪标准达到《粮食仓库建设标准》规定的50年一遇的要求。库区周边规定范围内没有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不得新设影响政府储备正常储存保管的场所和设施。库区消防设施设备配置齐全,满足消防需要。交通条件至少具备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者三级及以上公路中任何一种,与库区距离均不超过1公里(洞库除外)。
第十三条?承储单位应当根据政府储备储存保管任务需要,配备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电工、机修工、锅炉司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特种作业证书上岗。
第十四条?承储单位应当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检验场地,具备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力。
第十五条?承储单位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油罐),平房仓单仓(廒)的容量不宜小于0.1万吨,不宜大于0.8万吨。食用植物油罐单罐的容量不宜小于0.3万吨。对应仓(罐)容规模及单仓(罐)容量,配备可有效实施的储藏保管技术条件和接收发放能力。
第十六条?承储单位用于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油罐)等存储及附属设施、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等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等规定。仓房(油罐)及其配套设施质量良好、功能完备、安全可靠。房式仓墙体结构采用砖砌体或者混凝土,浅圆仓、立筒仓等筒式仓的仓壁采用混凝土。其他仓型结构材料宜采用混凝土。简易仓囤(含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钢罩棚、钢筋囤、千吨囤等)、木板墙体仓房、木屋架仓房等储粮设施,钢板筒仓和其他未正式竣工验收的标准仓房(油罐)不得承担中央储备储存任务。
第十七条?承储单位用于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墙体或者仓壁、仓顶的传热系数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规定;气密性达到或者比照《粮油储藏平房仓气密性要求》的规定。
第十八条?承储单位用于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应当因地制宜配备多参数(多功能)粮情测控、机械通风、制冷控温、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等技术条件,具备所需技术应用能力。
第十九条?承储单位应当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仓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满足政府储备收储、轮换、调运等的物流要求。
基本设备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理、降尘、计量等设备;具有植物油接发、油泵、计量、排水、防溢等装置。
第二十条?承储单位的仓储条件应当支持政府储备控温储藏,有能力达到低温或者准低温储藏功效,技术上可实现在正常储存年限的基础上再安全储存1年。
第三章管理规范
第二十一条?承储单位应当规范政府储备仓储管理行为,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二条?承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等级收购政府储备粮源,准确计量并制作凭证。应当及时整理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平仓验收储存品质为宜存,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规定记录与收购有关的信息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承储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规定,确保储存安全和生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承储单位不得超限装粮。平房仓、楼房仓等房式仓储存除稻谷以外的品种时,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粮食密度超过800kg/m3的,应当由粮仓设计单位确认最大储存量,粮堆高度亦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稻谷时,粮面与屋盖水平构件之间的净高不得小于1.8米。浅圆仓、立筒仓等筒式仓储粮不得超过设计仓容。立式植物油罐储油应当考虑膨胀因素,不得超过设计液位高度,符合消防相关规定。其他仓(罐)型按照设计要求使用,确保结构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条?承储单位应当对政府储备实行“专仓储存”,在仓外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喷涂规范的标牌或者标识,标明储粮性质,体现粮权所属。政府储备入仓前,承储单位应当对目标承储仓房进行空仓验收,查验仓房及相关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政府储备应当按照不同品种、年份、等级、性质、权属,采用独立仓廒分开储存(洞库、地下仓分货位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仓号一经确定,在储粮周期内不得变动。
第二十六条?承储单位应当在政府储备入仓前,指定保管人员专门负责粮油进出仓及保管工作,对相关账卡簿记载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保管期间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十七条?承储单位应当对政府储备建立专门的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目记载规范,记账凭证和原始单据保存完好;库存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准确记录、及时更新货位卡和有关账目。储存周期结束后,保管总账和分仓保管账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存档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八条?承储单位应当加强政府储备账务管理,做到实物、专卡、保管账“账实相符”,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账相符”。在此基础上,如实向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上级单位提供购销存数据。
第二十九条?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储备计划,确保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未经粮权单位(或授权管理部门)书面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动用政府储备,不得擅自调整质量等级,不得擅自串换品种,不得擅自变更储存库点。
第三十条?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政府储备粮情定期检查和分析研判制度,做好粮情分析记录并归档备查。出现粮情异常状况应及时处置,防止损失扩大。发生储存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三十一条?承储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利用自然条件,合理配置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在政府储备储存期间进行温湿度测控,实现储存功效。
第三十二条?承储单位应当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方针,落实储粮有害生物综合防治要求,规范储粮药剂管理和使用,促进用药减量增效,着力实现绿色储粮。
第三十三条?中央储备的保管自然损耗定额为:
原粮: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不得按年叠加)。
油料: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0.15%;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2%;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3%(不得按年叠加)。食用植物油: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0.08%;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12%(不得按年叠加)。地方储备的保管自然损耗标准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粮食储存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超过保管自然损耗定额的部分即超耗,作为储存事故处置;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实核实销,入仓前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分杂质减量在形成货位后核销,储存期间的水杂减量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承储单位应当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的粮食出清后,根据进出仓检验、计量凭证,一次性处理政府储备储存期间发生的粮食储存损耗;以一个货位或者批次为单位分别计算,不得混淆,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者批次粮食的损耗和损失。进仓、出仓的粮食水分和杂质含量,分别以平仓验收、出仓检验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和档案记载为准。
第三十五条?承储单位应当加强政府储备储存期间的管理,发现政府储备有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有效处置,按照规定报告;超出处置能力的,及时向上级管理单位报告。
第三十六条?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仓储管理和技术研发应用投入机制,提升政府储备仓储管理效能和科学储粮水平。
第三十七条?承储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政府储备信息化管理水平,将政府储备业务相关信息纳入全国粮食储备地理信息系统和政府储备库存监管应用系统。
第三十八条?政府储备保管费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保管成本的变化合理确定。在综合考虑不同品种、区域和储粮技术条件等基础上,可适当体现差异。保管费用的使用应当遵循节本增效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定期检查中央储备承储单位的仓储条件和仓储管理情况等,按照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报告。
地方储备承储主体应当定期检查地方储备的仓储管理情况,及时向同级地方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承储单位,是指实际承担政府储备储存任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其具体承储库点。
第四十一条?粮食储存年限以当季收获新粮(进口粮采购回国后)首次入仓,形成政府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算。
食用植物油以加工后(进口油采购回国后)首次入罐,形成政府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算。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内”,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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