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森林公园保护条例(国家森林公园保护条例规定)
12882023-08-24
大家好,关于国家森林公园保护条例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中国国家公园冷知识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服务项目与内容
项目
内容
标准
基本服务项目
读书看报
1.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和村(社区)(村指行政村,下同)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
2.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收听广播
3.为全民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4.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通过无线模拟提供不少于6套广播节目,通过数字音频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
观看电视
5.通过直播卫生提供25套电视节目,通过地面数字电视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未完成无线数字化转换的地区,提供不少于5套电视节目。
观赏电影
6.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其中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
7.为中小学生每学期提供2部爱国主义教育影片。
送地方戏
8.根据群众实际需求,采取政府采购等方式,为农村乡镇每年送戏曲等文艺演出。
设施开放
9.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
10.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博物馆实行门票减免,文化遗产日免费参观。
文体活动
11.城乡居民依托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文体广场、公园、健身路径等公共设施就近方便参加各类文体活动。
12.各级文化馆(站)等开展文化艺术知识普及和培训,培养群众健康向上的文艺爱好。
硬件设施
文化设施
13.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在辖区内设立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街道)设置综合文化站,按照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等进行规划建设。
14.公共博物馆、公共美术馆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15.结合基层公共服务综合设施建设,整合闲置中小学校等资源,在村(社区)统筹建设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因地制宜配置文体器材。
广电设施
16.县级以上设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发射(监测)台,按照广播电视工程建设标准等进行建设。
体育设施
17.县级以上设立公共体育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配置群众体育活动器材设备,或纳入基层综合文化设施整合设置。
流动设施
18.根据基层实际,为每个县配备用于图书借阅、文艺演出、电影放映等服务的流动文化车,开展流动文化服务。
辅助设施
19.各级公共文化设施为残疾人配备无障碍设施,有条件的配备安全检查设备。
人员配备
人员编制
20.县级以上公共文化机构按照职能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办等部门核准的编制数配齐工作人员。
21.乡镇综合文化站每站配备有编制人员1-2人,规模较大的乡镇适当增加;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设有由政府购买的公益文化岗位。
业务培训
22.县级以上公共文化机构从业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二、标准实施
(一)本标准是国家颁布的指导性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根据国家指导标准,结合当地群众需求、政府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实施标准,建立国家指导标准与地方实施标准相衔接的标准体系。
(二)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从2015年起开始实施,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地根据国家指导标准以及本地制定的实施标准,明确具体的落实措施、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确保标准实施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开展。标准以县为基本单位推进落实。
(三)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按照标准科学测算所需经费,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落实保障当地常住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老少边穷地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资金予以补助,同时,对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地区予以奖励。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安排资金,面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四)文化部、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标准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加强督促检查。积极引入社会第三方开展公众满意度测评,对公众满意度较差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总结、推广。
是事业单位!
公园属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见的幼儿园、公立医院、体育馆等都属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保护类的公园以及免费开放的公园,保留事业单位性质,会保留少量的管理人员,其他大量的职能,则有政府购买服务来代替。会被保留的事业单位,都属于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所以也属于全额供给性事业单位,单位的人员的工资和项目经费都会由财政全额供给,其他的清洁和后勤保障,会由社会服务来替代。
湿地公园(WetlandPark)是指以水为主体的公园。以湿地良好生态环境和多样化湿地景观资源为基础,以湿地的科普宣教、湿地功能利用、弘扬湿地文化等为主题,并建有一定规模的旅游休闲设施,可供人们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的生态型主题公园。
湿地公园的最大特点在于主题性、自然性和生态性。拟规划建设的崇明东滩湿地国际公园位于崇明东滩保护区境内的缓冲区和核心区的交界处,即1992年和1998年大堤之间的东旺沙B滩,面积为3万亩建成后的湿地国际公园兼有保护、科研、教育、旅游观光等功能,在建设中实现现代农业园区和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区域整体功能的重要补充和完善。
随着我国生态旅游热潮的兴起,目前,我国已建和拟建的湿地公园已有多处。可见,湿地公园在我国广阔的发展前景。北京山合水易规划设计院认为,湿地公园的建设除了要让人们欣赏到美丽的景色,还应该在环境保护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的结合当地的地貌特征、历史文化、经济结构等做深度开发。
沙家浜国家湿地公园
常熟沙家浜生态湿地公园始建于1999年,初期占地500亩。近年来,沙家浜搬迁工业企业,以“原生态、纯绿色”为主导,扩种芦苇,引进不同的古树名木以及陆水生湿地植物,增加城市“绿肺”功能,现已扩大到266.7公顷,形成了水上游览生态观光线、湿地观光区、生态农业观光区和垂钓区、采莲区、休闲区等功能区。园内盛产无公害水产,“阳澄湖大闸蟹”名闻遐迩,还有68种鸟类栖息于此,呈现出勃勃的生机。同时,作为京剧《沙家浜》的发生地,常熟沙家浜镇还是红色旅游精品线和经典景区以及传统的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之一。
在沙家浜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获批的同时,沙家浜正在进行东扩千亩芦苇生态湿地工程,该工程将遵循可持续发展理念,建成密集种植隔离区、生态鸟岛观赏区、田园风光游览区、休闲垂钓区、野营区等功能区域,对现有资源进行深入挖掘,使公园内部景点和游览系统的设计更加符合生态原则.
汉石桥湿地公园
北京汉石桥湿地公园自然风景区位于北京市东北部的顺义杨镇地区,北京汉石桥湿地公园自然风景区距北京城区约35公里,北京汉石桥湿地公园自然风景区距首都机场约20公里,北京汉石桥湿地公园自然风景区的总面积1900公顷。
太湖湿地公园
苏州太湖湿地公园是一个自然与文化相融的个性独具的原始时尚休闲景区,汇集了生态环境、度假休闲、旅游观光、科普教育等功能于一体。景区在突出“自然、生态、野趣”的基础上,融入观景、人文、休闲和游乐等要素,规划设计了湿地渔业体验区、湿地展示区、湿地生态栖息地、湿地生态培育区、水乡游赏休闲区、湿地生态科教基地、原生湿地保护区等七大功能区,全面展现了现代水上田园的自然生态景观。
莲花湖湿地公园
2007年,国家林业局组织了林学、地学、生态、生物、法律、规划与管理等领域的国内专家对铁岭市新建铁岭莲花湖湿地公园项目进行了考察评估。专家们通过实地考察、审查相关材料、听取情况汇报和与相关部门的情况交流,一致认为,铁岭莲花湖湿地公园建设将对辽宁省的湿地保护恢复、辽河水污染防治、城市尾水利用以及新农村建设起到示范作用;对辽河中下游地区,特别是对沈阳地区的水生态安全保护,以及我国东北老工业基地生态恢复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显著改善铁岭市区湿地生态特征与生态功能,恢复湿地的生物多样性,提高铁岭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支撑能力,以及改善周边地区的人居环境。同时铁岭莲花湖湿地公园建设还将进一步丰富辽宁省旅游资源类型,扩大“知性之旅”空间,形成集莲花湖湿地、新农村建设和铁岭人文景观为一体的旅游资源组合,将提高铁岭和沈阳区域旅游资源品位,丰富区域旅游结构。专家们一致同意将铁岭莲花湖作为国家湿地公园进行建设。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负责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第五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从事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
第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编制完成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修改完成总体规划。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10年。
第八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突出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现有森林植被;
(二)充分展示和传播生态文化知识,增强公众生态文明道德意识;
(三)便于森林生态旅游活动的组织与开展,以及公众对自然与环境的充分体验;
(四)以自然景观为主,严格控制人造景点的设置;
(五)严格控制滑雪场、索道等对景观和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建设。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还应当包括森林生态旅游、森林防火、旅游安全等专项规划。
第九条已建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范围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相互协调;对重合或者交叉区域,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十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规程编制。
编制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报送审核(批)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时应当对征求意见及其采纳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经批准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5年内不得修改;因国家或者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同意。
在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后、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在森林公园内新建永久性建筑、构筑物等人工设施。
第十二条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三条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其选址、规模、风格和色彩等应当与周边景观与环境相协调,相应的废水、废物处理和防火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国家级森林公园内已建或者在建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总体规划逐步进行改造、拆除或者迁出。
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景观和环境;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整理场地,美化绿化环境。
第十四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编制并组织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加强森林公园内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和管理。
因提高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可以对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第十五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但是因保护森林及其他风景资源、建设森林防火设施和林业生态文化示范基地、保障游客安全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除外。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森林景观、生态以及旅游活动的影响,并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可能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导致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明显降低的,应当在取得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行政许可后,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因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实施,给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内的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进行调查,建立保护管理档案,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重要森林风景资源的监测,必要时,可以划定重点保护区域。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严格保护森林公园内的天然林、珍贵树木,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风景林木,保持当地森林景观优势特征,提高森林风景资源的游览、观赏和科普价值。
第十八条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树木、药材等植物;
(二)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三)刻划、污损树木、岩石和文物古迹及葬坟;
(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园内设施;
(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乱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
(六)在非指定的吸烟区吸烟和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焚烧香蜡纸烛、燃放烟花爆竹;
(七)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八)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标示牌、宣传单等形式将森林风景资源保护的注意事项告知旅游者。
第十九条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或者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承办单位的活动计划对森林公园景观与生态的影响进行评估,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承办单位按照备案的活动计划开展影视拍摄或者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对所搭建的临时设施,承办单位应当在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经有关部门批准,国家级森林公园可以出售门票和收取相关费用。国家级森林公园的门票和其他经营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并主要用于森林风景资源的培育、保护及森林公园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国家级森林公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免门票或者设立免费开放日等方式,为老年人、儿童、学生、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游览提供便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由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需要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合资、合作等方式联合进行的,应当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单位和个人参与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符合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服从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发生变动的,应当依法向国家林业局申请办理国家级森林公园被许可人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的范围进行公示和标界立桩。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未经国家林业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名称和专用标志。
第二十三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解说系统,开辟展示场所,对古树名木和主要景观景物设置解说牌示,提供宣传品和解说服务,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向公众介绍自然科普知识和社会历史文化知识。
第二十四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在危险地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不得对公众开放。
国家鼓励国家级森林公园采取购买责任保险的方式,提高旅游安全事故的应对能力。
第二十五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确定的游客容量组织安排旅游活动,不得超过最大游客容量接待旅游者。
进入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交通工具,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国家鼓励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使用低碳、节能、环保的交通工具。
第二十六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加强防火宣传和用火管理,建立森林火灾扑救队伍,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与设备。
第二十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引导森林公园内及周边的居民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无污染的种植、养殖和林副产品加工业,鼓励其从事与森林公园相关的资源管护和旅游接待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按照要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送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利用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总体规划、擅自变更总体规划或者未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活动的;
(二)未按照规定从事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的;
(三)建设项目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导致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明显降低,未事先取得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许可的;
(四)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发生变动,未依法办理国家级森林公园被许可人变更手续的。
第三十二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未按照规定编制总体规划或者未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经责令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并导致国家级森林公园主体功能无法发挥的,国家林业局可以将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下降,经中国森林风景资源评价委员会专家评审,达不到国家级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标准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将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
被撤销的国家级森林公园,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国家级森林公园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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