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编制什么意思(教师编制是干什么的)
981202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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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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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市辖区建制镇规划区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各县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由各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第三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分类原则】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五条【分类标准】本市生活垃圾以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为基本分类标准。
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逐步细化,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
第七条【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和监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有关项目的备案、核准和审批工作,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等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查审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加强对有害垃圾收运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对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建设要求纳入相关规划,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利用设施的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
商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政策;指导大型商超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引导餐饮行业开展节约活动。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
教体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管理工作,加强对在校学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知识的普及教育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同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资金保障工作。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邮政、快递包装标准化、减量化和可循环等工作。
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八条【宣传引导】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志愿者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的公益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知识,发挥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
第九条【教育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教育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动员督促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第十条【示范引领】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的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带头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第十一条【收费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鼓励激励】鼓励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激励机制,通过礼品兑换、物质奖励等方式,调动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的积极性。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利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理科技水平。
第十三条【行业自律】鼓励再生资源、物业管理、快递物流、餐饮服务等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规划编制】市、县区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作为重要内容。
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促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十五条【专项规划】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人口、地域、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理目标等情况,组织编制本地区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包括生活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的现状分析,生活垃圾产量预测,生活垃圾治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建设时序,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编制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规划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六条【年度计划】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
第十七条【配套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申请验收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十八条【配套设施公示】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现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逐步改造,合理配备必要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
第十九条【设施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三章促进源头减量
第二十条【政府推动】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制度,采取措施引导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二十一条【企业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的材料,生产废弃物产生量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第二十二条【各行业源头减量】生产经营者等应当遵守国家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企业生产、销售、进口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回收。
餐饮、娱乐、宾馆等经营服务单位应当采取环保提示、价格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减少垃圾的产生,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倡导文明用餐,餐饮经营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约用餐、文明用餐的醒目标志,在服务过程中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合理消费。
在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和可降解购物袋。
第二十三条【净菜进城】引导与鼓励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新建、改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应当同步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置设施;现有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应当逐步建设厨余垃圾就地处置设施。
第二十四条【绿色办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等。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第四章分类投放
第二十五条【分类指南与实施方案】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县区人民政府及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适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的目标任务,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模式等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施方案制定具体措施。
第二十六条【分类投放规定】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分类集中投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段、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得混合投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
(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送至有害垃圾回收点,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
(三)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废餐具、包装袋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场所。
第二十七条【投放禁止事项】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八条【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或者管理区域,使用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园广场、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为管理责任人;
(三)集贸市场、商场、商铺、宾馆、酒店等经营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为管理责任人;
(四)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原产权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约定的实际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施工工地,建设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城市道路等公共区域,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权属确定管理责任人,不能确定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管理责任人职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告示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投放时间、投放方式等;
(二)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并保持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美观;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阻;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或者交由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依法确定的服务企业上门分类收集、运输;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据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管理责任人采用垃圾分类实名制、智能回收平台等方式,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准确率。
第三十条【社会监督员职责】县区人民政府和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招募志愿者、居民代表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等方式,在辖区内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入户宣传、指导生活垃圾分类;
(二)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违反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向属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四)对有关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落实情况开展监督。
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
第三十一条【转运设施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建设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适应的转运站点,并配置分类运输车辆等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分类收集、运输单位遵守的规定】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配备作业人员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备,设置分类收运标志,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分类收运生活垃圾;
(三)收集、运输车辆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四)及时复位收集设施,清理作业场地,保持收集设施、运输车辆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生活垃圾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应当密闭存放、及时转运,做到日产日清;
(六)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流向等;
(七)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三十三条【分类收集、运输禁止事项】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运输。
第三十四条【分类收集、运输交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交付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章分类处置
第三十五条【分类处置方式】生活垃圾应当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利用、处置;
(二)有害垃圾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由具备相应利用处置能力的单位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三)厨余垃圾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四)其他垃圾应当采取焚烧、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六条【再生资源利用】市商务部门应当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管理机制,采集、公布回收利用相关数据。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预约回收服务以及可回收物目录、回收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分类处置单位遵守的规定】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备处置设施设备,保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二)按照处置经营协议及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三)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四)建立管理台账,据实计量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和处置的生活垃圾,并将相关数据报送城市管理部门;
(五)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生活垃圾接收】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发现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及时报告。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目标绩效考核】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本级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内容,督促机关、有关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发挥表率作用。
有关部门在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村)、文明单位、卫生城市等创建活动中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以及宣传培训情况纳入评选(比)内容。
第四十条【监督检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对管理责任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
第四十一条【应急处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生活垃圾正常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并报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市长热线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分类投放的罚则】违反本办法二十六条有关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投放管理人的罚则】违反本办法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不履行职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分类收集、运输的罚则】违反本办法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分类处置的罚则】违反本办法三十七条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法律责任】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四十八条【既有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术语含义】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废灯管、灯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和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废相纸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腐烂蔬菜瓜果、腐肉、碎骨、蛋壳、禽畜产品内脏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第五十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
六安市的事业单位包括政府部门、公共服务单位和文化教育机构等。政府部门有市政府、区政府、县政府等,负责各项行政管理工作。
公共服务单位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交通运输机构等,提供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文化教育机构有博物馆、图书馆、学校等,致力于文化传承和知识教育。六安市的事业单位数量众多,服务各行各业,为市民提供全面的基本公共服务。
教师职称评定是指我国教师职称的评定方法。我国现行的以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是1986年建立的。按照国家规定,中学教师职称最高等级为副高级,小学教师职称最高等级仅为中级,影响了很多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以及国民整体素质教育的高度。
该评定意味着全国将有越来越多的中小学教师可以参评与教授级别一样的正高级职称,这一规定提高了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的做法,提高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也从侧面反映了国家对于教育行业的大力支持。
评定标准
申报条件
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资历标准
(一)正高级教师。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
3.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5.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高级教师。
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3.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4.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5.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三)一级教师。
1.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2.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动手能力,教学效果好;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4.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5.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四)二级教师。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4.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五)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破格标准
破格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教学效果好,教育质量高,得到县(市)级以上同行的公认,并获得一次一等奖或两次二等奖;
2.承担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教育部门领导的学术团体组织的公开课、示范课或观摩课三次以上,并获得好评;
3.受到市(厅)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4.结合教学实际,积极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公开发表不少于三篇有价值的教育教学研究文章,或在素质教育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交流或推广,或因教学成绩特别突出,受到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凡破格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同时,必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专家答辩,成绩合格者,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各级评委会原则上不受理越级破格申报。
四、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必须在称职以上,其中,破格申报人员,在近两年年度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
五、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对外语、计算机的要求和具体标准另行通知。
第五条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1、中学高级教师:
教学经验丰富,具有本学科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一定浓度的相关学科知识,胜任本学科各年级的循环教学,具有较强的教学研究能力,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动态。
2、中学一级(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
教学基本功扎实,具有本学科牢固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胜任本学科的教学工作,具有一定的教学研究能力,了解本学科的发展动态。
二、业绩条件
积极投身教育改革,较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注重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创造和实践能力。晋升中、小学教师职务,必须承担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备课、讲课,批改讲解作业,从事学生学习成绩的命题、分析工作、完成额定的教学工作量,承担班主任工作或少先队辅导员工作,指导、组织学生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能结合教学实践写出一定水平的教(科)研文章,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取得一定的工作实绩。
三、继续教育
根据《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管理办法》(鄂教师[1998]024号规定,中、小学教师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相就的学分(具体学分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四、工作能力与实践经验
(一)中学高级教师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教学效果好,教育质量高,得到乡镇(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2.承担乡镇(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教育部门的学术团体组织的公开课、示范课或观摩课达三次以上,并获得好评;
3.承担班主任工作、团队工作及其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县(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4.结合教学实际,积极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工作,至少发表一篇有较高价值的教育教学研究文章,或在素质教育方面取得较为显著的成绩,在市(城)级交流或推广。
(二)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
1.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效果好,能形成自己的教育特色,所教班级学生合格率、先进生转化率较高,受到校级以上表彰;
2.承担乡镇(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教育部门领导的学术团体组织的公开课、示范课或观摩课一次以上,且教学效果好;
3.担任班主任工作连续三年以上,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被学校授予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校级优秀班主任;
4.积极参加教学改革和研究,交流或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一篇(在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或参与编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教育教学方面的正式出版物。
好了,关于六安市教师中级职称评定条件和六安冷知识100条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