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的建议函法律效力
13442023-08-04
style="text-indent:2em;">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公安部的建议函法律效力的问题,以及和建议不纳入问题清单的涵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如实礼貌地告知对方钱款尚未到位。
2、请对方核对帐号是否有误?
3、提醒对方最迟什么时间到帐才不会违约,否则会导致什么后果?为了避免损失,建议对方在最后时间前令钱款到位。
4、对方是否有问题需要解决?告知对方会尽力协助对方克服困难。
多年前,我们县有一个局长,在和司机出差的时候,车子出了问题,在异地修理,花了6000多块钱。回来之后,单位司机拿发票报账,分管财务的副局长说车子才买了没多久,在领导审核一栏上,说自己不敢签字,怕出问题。
都知道,那位副局长肯定不是针对单位的司机,而是针对局长。意思是副局长怀疑局长和司机串通,找个修理厂开的税票报账,然后进自己的口袋。
司机没有吱声,毕竟自己只是单位的司机,没必要跟副局长争论什么解释什么。于是,司机去向局长汇报。局长也没说什么,只是拿叫司机把发票放到办公桌上。
局长打电话,让副局长到一趟办公室,问为什么不愿意在修车费用的发票上签字。副局长说出了自己的理由,说单位的车子才买了一年多,即使出问题也不应该一下子花费6000多块钱去修理吧。
局长说,修理厂的师傅说,是车子的电机出现了问题,然后把车子的电机拆了下来修理,所以花了6000多块钱。局长还说,好好的车子,谁也不希望出问题,可是出了问题,总得要修好吧。
可是,局长这样解释清楚了,那副局长还是不愿意签字,他说他不想担这个风险,要签叫另一个副局长签吧。如此一来,就很尴尬了。局长也没说什么,让副局长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就是了。
过了几天,局长通知两位副局长、办公室主任(会议记录员)开领导班子会议。会议议题只有一个,那就是重新调整领导班子的分工。当然,局长作为单位的一把手,负责局全面工作。主要调整内容就是把财务股分管领导,由不愿意签字的那位副局长分管,调整到另一位副局长分管。
局领导班子会议之后,局长又马上主持召开全局干部职工会议,宣布了关于领导班子分工调整的决定。局长还吩咐办公室主任,马上拟出来领导班子分工的文件,盖上单位公章,送一份到县委组织部备案,马上生效。
辛酸职场写在最后:
1、在体制内,副职领导和正职领导不和,在报销旅差费问题上故意不签字的情况虽然很少出现,但是也不能说完全没有。我所举的我们县一个局长和副局长的例子,和旅差费故意不签字是相类似的。
2、在体制内,单位的正职是法人代表,拥有财务签字权、人事任免和调整的权力。因此,由于正职和副职不和,副职就故意在发票报销上不签字,并不是明智的做法。
3、而作为单位的正职,最简单最直接的解决方法就是调整领导分工,让不愿意签字的副职不再分管单位财务,也就不涉及到他是不是愿意签字的问题了。
4、当然,有一个核心的问题,我必须要说清楚,那就是正职的发票,保证是正规的,合法的支书费用或者是在可报销范围的。不然,如果副职有理,还闹起来,那正职也不会有什么好果子吃。
5、在体制内,团结很重要。记得以前有一位省委书记写过一篇文章,题目就是《团结也是一种生产力》。
都看到这里了,点个赞,关个注才走呗!谢谢了!
您好,公安部的建议函不具备法律效力,它只是一种建议性文件,仅供参考和借鉴。如果公安部发出建议函,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但不一定要按照建议函的内容执行。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函常常会被相关部门或者个人作为参考意见,但具体的决策和处理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衡。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符合再审条件的,则下达再审裁定书;如果不决定再审的,则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再审。
如果检察院提起再审检察建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裁定再审,法院会下达再审裁定书,并通知当事人;如果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