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复耕土地被国家收回吗(不复耕土地被国家收回吗)

互联网- 2023-08-04 02:04:14

2017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咱农民关心的问题解答

style="text-indent:2em;">大家好,不复耕土地被国家收回吗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为什么不建议复垦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不复耕土地被国家收回吗和为什么不建议复垦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农村拆旧复垦补偿如何分成,注意什么
  2. 复垦复绿的条件标准
  3. 不复耕土地被国家收回吗
  4. 复垦条例全文

农村拆旧复垦补偿如何分成,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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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旧复垦补偿如何分成,注意什么?

全面推进拆旧复垦,无论是在落实省政府决策还是实施精准扶贫,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作者在总结全国各地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农村拆旧复垦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发现农村拆旧复垦存在群众意愿协调难度大、前期资金缺乏保障以及项目成本核算等难点,并针对以上问题给出了自己的见解和建议。详情见下文。

全面推进拆旧复垦,既是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的需要,也是我市实施精准扶贫显化农村土地资产价值,增加农民收入,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是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建设美丽乡村的重要途径,是推进土地供给侧改革、保障高质量发展用地需求的必要手段。总结全国各地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农村拆旧复垦工作的经验,农村拆旧复垦存在群众意愿协调难度大、前期资金缺乏保障以及项目成本核算等难点,建议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作;完善拆旧复垦实施细则,规范指导工作实施;先易后难、试点先行,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深入调查研究,维护农民权益;采用EPC模式加快工作推进;加强培训宣传。

一、实施难点

结合农村拆旧复垦的主要环节,总结农村拆旧复垦实施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群众工作协调难度大

本项目由于涉及到拆旧区复垦,对村民的用房进行拆除,普遍存在村民意愿不强,且协调难度大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大方面的原因:一是各地普遍存在“建新不拆旧”的习俗,农民在建成新房以后,以“祖上遗产”、“风水供奉”等为由,拒绝拆迁旧宅。二是经济利益的分配问题,参考此前增减挂钩项目的实施,由于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农民获得的拆迁补偿总额偏低,村集体和农民拆旧退地积极性不高,存在部分项目因群众工作难协调而无法启动甚至被迫搁置、中止的情况。三是拆旧复垦涉及农民需要退出建设用地,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因此群众工作协调难度大。

2、拆旧复垦资金缺乏保障

拆旧复垦费用主要包括旧房屋等地上建筑物的拆除费用和土地复垦费用。从旧房拆迁、构筑物拆除、土地平整、农田水利道路工程到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无一不需要大量的资金,项目拆旧、复垦资金投入量较大。据调查,省内各地拆旧复垦费用主要由政府财政垫资,前期拆旧复垦资金缺乏保障。因此如何保障前期拆旧、复垦资金投入也成为了本项工作难点。

3、项目成本核算难

根据《方案》,复垦指标交易所得成交价款,在扣除成本后,净收益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由交易平台依据县政府提交的收益分配明细,直接拨付给县级财政、镇级财政、土地所有权人(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等土地使用权人。其中,项目成交价款主要在省最低保护价基础上由市场决定,净收益分配比例由《方案》统一确定,但其中项目成本涉及项目推进的各个环节,涉及多个利益主体,因此成本核算结果的公信力及规范性成为本项目的一个难点。

二、对策建议

1、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作

农村拆旧复垦工作应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部门沟通衔接,各成员单位通力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情况、问题,如在潜力意向摸查、项目申报审批、项目规划设计、验收确认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项目审查审批,推动实施试点,指导镇村优先安排废弃宅基地的拆旧复垦及验收、后期管护;农业、林业部门要配合国土加强农村农地整治的规划衔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多项工作的协调推进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筹措工作经费,加强资金管理,积极配合探索可行高效的经费筹措和审定办法,聚合各项政策及资金发挥综合效应;扶贫部门要积极配合镇村争取扶贫资金,指导对口帮扶单位做好贫困村、贫困地区的拆旧复垦工作,并与住房城乡建设、镇政府共同做好补助资金的确定工作。

2、完善拆旧复垦实施细则,指导工作实施

农村拆旧复垦由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统筹负责,组织审批和验收复垦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需在全省农村拆旧复垦政策框架下,总结各地区推进农村拆旧复垦工作的经验,结合本区域农村发展特征和土地利用特点,结合农村拆旧复垦的关键环节细化实施细则,明确拆旧复垦的实施范围、具体操作流程、复垦项目管理规范、复垦验收标准、成本核算及收益分配规则等,指导和规范下辖乡镇开展农村土地拆旧复垦工作提供指导,促进各县区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拆旧复垦工作。

3、先易后难,试点先行,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本项工作应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实施试点,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优先选择当地群众积极性较高、实施条件较优的项目区开展试点工作,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先易后难,总结问题,积累经验,探索并健全行之有效的制度规范及管理机制,以点带面,逐步推进,确保政策执行有力到位。

4、深入调查研究,维护农民权益

在项目启动前,应注重引导村集体内部的拆旧复垦潜力实地调查,在掌握详实的地方土地情况资料后,与镇、村领导代表和农民座谈,讲解工作目的和工作任务,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在充分尊重土地权益人、被拆迁人的意愿下开展项目,决不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民认识到农村拆旧复垦的重大意义,并保证项目的透明和公开,随时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

5、采用EPC模式加快工作推进

本项工作流程多,实施周期很长。因此建议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加快推进,抢占先机,减轻县、镇在各环节工作衔接协调中的压力,并可安排各阶段工作交叉进行。在拟定项目进度计划时充分考虑各阶段工作的先后次序,根据工作实施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穿插进行,如将组织准备、调查测绘及材料编制、意见征求、论证等阶段的工作安排交叉进行;同时,加强部门的协调和公众参与,增强实施过程中问题的协调处理,统筹安排各项工作进度,争取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6、加强宣传推广

加强政策宣传和技术培训,通过宣传标语、座谈、发放宣传册等方式传达农村拆旧复垦对于改善生活环境、促进农业生产、村容村貌改善和收入提升的积极影响。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传统媒体,微信、微博、微视等新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农村土地拆旧复垦工作的良好氛围,争取社会的支持

一、2019农村拆旧复垦补偿标准是多少?

拆旧复垦补偿款按每户宅基地实际面积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参照同期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1.2万元/亩对退出宅基地面积(包括宅基地附属用地)给予一次性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二、拆旧复垦与增减挂钩政策的区别有哪些?

1、复垦对象范围不同。增减挂钩复垦的对象是农村低效、闲置和废弃的建设用地,也包括工矿用地。《方案》复垦的对象则仅限于农村旧住宅、废弃宅基地、空心村。

2、操作方式不同。增减挂钩要求建新区和拆旧区必须一一对应,整体审批,封闭运行,复垦土地类型与占用土地类型需一致,一次性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方案》中拆旧复垦不需要挂钩建新区,主要解决拆旧复垦问题,不需要整体报批,这就解决了增减挂钩占用与复垦土地类型难以一致问题。复垦指标可用于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耕地占补平衡另行落实。复垦为耕地的,另外按照开发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和报备,纳入补充耕地储备指标管理范畴。

3、节余指标流转范围不同。现行增减挂钩政策原则上拆旧和建新项目不得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即节余指标不得跨县区流转。《方案》中拆旧复垦形成的复垦指标是以公开交易方式在省内流转用于城镇建设。

4、收益分配不同。增减挂钩收益主要由政府掌握,统筹用于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和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拆旧区的农民集体和农户仅获得一些拆迁补偿,所获收益不高,拆旧复垦积极性低。《方案》将复垦指标交易的净收益的75%直接返现于农民,增加了农民财产性收入,对提高农民参与拆旧复垦积极性、加快农村农民脱贫致富有积极作用。

复垦复绿的条件标准

草地复绿,一般采用播撒方式培植,草种应适应当地生长并与原草地环境协调。林地复绿,林木品种适合当地生长,应结合当地居民及社会经济发展及环境的协调要求,林木的种植施工应符合相关行业规程及规范标准。耕地复垦,经现场深翻、松土及覆土后,应满足当地农作物耕种条件。

不复耕土地被国家收回吗

不复耕土地国家有权利收回。

适合耕种的土地如果在两年内不耕种,国家有权利收回。土地荒芜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是超坡土地可以申请林业部门退耕还林,湿地可以改造为水田。对于这类土地村委会可报请国家进行改造,还可以享受相关的补贴政策。

复垦条例全文

土地复垦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第四条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第六条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遵守土地复垦行业标准。

制定土地复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根据土地损毁的类型、程度、自然地理条件和复垦的可行性等因素,分类确定不同类型损毁土地的复垦方式、目标和要求等。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损毁和土地复垦效果等情况。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和发布土地复垦数据信息。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阻挠土地复垦工作,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土地复垦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的土地复垦技术。

对在土地复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十条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第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第十二条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和项目区土地利用状况;

(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和土地复垦的可行性评价;

(三)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

(四)土地复垦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和采取的措施;

(五)土地复垦工程和投资估(概)算;

(六)土地复垦费用的安排;

(七)土地复垦工作计划与进度安排;

(八)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第十四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矿山企业还应当对土地损毁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价。

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复垦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土地复垦工作与生产建设活动统一规划、统筹实施,根据生产建设进度确定各阶段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工程规划设计、费用安排、工程实施进度和完成期限等。

第十五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六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建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制度,遵守土地复垦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保护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首先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

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受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土地复垦后,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用于种植食用农作物。

第十七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以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和实施土地复垦工程的监督。

第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土地复垦义务人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

损失补偿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第三章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调查评价。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确定复垦的重点区域以及复垦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投入资金进行复垦,或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复垦。土地权利人明确的,可以采取扶持、优惠措施,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按项目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和年度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年度复垦项目。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明确复垦项目的位置、面积、目标任务、工程规划设计、实施进度及完成期限等。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权利人或者投资单位、个人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并报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由土地权利人或者投资单位、个人依法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进行复垦。

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中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土地复垦验收

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进行土地复垦验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踏勘,查验复垦后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复垦标准以及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核实复垦后的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等情况,并将初步验收结果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复垦完成情况提出异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向相关权利人反馈;情况属实的,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经验收不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完成后,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最终验收。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验收。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复垦为农用地的,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验收合格后的5年内对土地复垦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并提出改善土地质量的建议和措施。

第五章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三十三条社会投资复垦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或者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属于无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投资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

社会投资复垦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或者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或者有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投资单位或者个人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复垦协议,明确复垦的目标任务以及复垦后的土地使用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四条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以及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行将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进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的补充耕地指标。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

(三)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1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同时废止。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2028年下轮土地承包期要开始 3类人将没有土地,农民要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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