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有哪些冷知识(山东菏泽有啥)
8022023-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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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江
宋江(1073~1124),字公明,绰号呼保义、及时雨、孝义黑三郎,原为山东省郓城县押司,身材矮小,面目黝黑,为梁山起义军领袖,在一百零八将中稳坐梁山泊第一把交椅,为三十六天罡星之首的天魁星。
因私放晁盖等人,被小妾阎婆惜捉住把柄,以至于杀了阎婆惜后连夜逃走,期间结交诸多英雄好汉,辗转周折上了梁山。并曾带兵征讨祝家庄和高唐州。
晁盖死后继任梁山第三任寨主,主张并接受朝廷的招安,接连出征辽国、田虎、王庆、方腊等,屡立战功,被封为武德大夫,楚州安抚使,最后被高俅等奸臣设计用毒酒害死。
2、晁盖
晁盖(?~1119),梁山泊的第二任寨主,山东郓城县东溪村人,东溪村保正,本乡财主。他武功超群,神武过人,平生仗义疏财,为人义薄云天,专爱结交天下好汉,闻名江湖。
喜欢刺枪使棒,身强力壮,不娶妻室,终日打熬筋骨,是一个真正敢于为民请命的好汉,如沧海横流般尽显英雄本色。传说邻村西溪村闹鬼,村人凿了一个青石宝塔镇在溪边,鬼就被赶到了东溪村。
晁盖大怒,就去西溪村独自将青石宝塔夺了过来在东溪村放下,因此人称托塔天王。后因与刘唐、吴用、公孙胜、阮氏三雄合谋智取生辰纲事发后遭官府追杀,不得已投奔梁山泊落草。
因梁山泊寨主王伦忌才,不能相容,吴用智激林冲火并王伦后,大家推晁盖为寨主。宋江因在浔阳楼题反诗而遇险时,晁盖与其他梁山好汉一同劫了江州法场,将宋江,戴宗救出。后在讨伐曾头市战役中,被毒箭射中面颊而亡。
3、吴用
吴用(?~1124),梁山排名第三,上应天机星,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车市村人。
吴用满腹经纶,通晓文韬武略,足智多谋,常以诸葛亮自比,道号“加亮先生”,人称"智多星"。
在财主家任门馆教授,生得眉清目秀,面白须长,善使两条铜链,与晁盖自幼结交,与晁盖等人智取了大名府梁中书给蔡京献寿的十万贯生辰纲,为避免官府追缉而上梁山,为山寨掌管机密的军师。
梁山几乎所有的军事行动都是由他一手策划,是梁山起义军中的知识分子的代表,梁山起义军的军师,基层人民智慧的化身。
受招安后,因宋江被害后托梦给他,与花荣一同自缢于楚州南门外蓼儿洼宋江墓前,尸身葬于宋江墓左侧。
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2019年8月16日菏泽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噪声污染,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制度,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围,做好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
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并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和中考、高考期间加大宣传力度。有关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殡葬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物业服务企业、酒店、宾馆以及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有权对服务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
第六条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菏泽市城区昆明路以东,上海路以西,北外环以南,南外环以北区域;
(二)定陶区、曹县、成武县、单县、巨野县、郓城县、鄄城县、东明县的城区范围内的区域。具体区域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七条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化工园区、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保护范围;
(五)军事设施保护区,人防工程,输变电、通讯、燃油、燃气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养老机构、烈士陵园;
(七)山林、草原、湿地、苗圃、防护林、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以及灌溉渠道、泵站等重要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九)商场、集贸市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十)停车场、桥梁、仓库;
(十一)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二)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场所,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八条下列时间内,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一)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中考、高考期间发布相关信息时,应当提示社会公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之外,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在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区域、场所和时间之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确保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航空器、公共绿地、树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网等抛掷燃放;
(二)从建筑物内、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等向外抛掷、悬挂燃放;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
第十一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酒店、宾馆以及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公安部门举报。
公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对相关举报及时查处,将查处结果答复举报人,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酒店、宾馆以及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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