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诉办案人员有责任吗(存疑不起诉公安机关有责任吗)
1360202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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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这是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保留公诉权的行为规范。
不是。
存疑不起诉是不起诉的其中一种情况。存疑不起诉是指对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根据事实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做出的不起诉处理决定。即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那么嫌疑人在法律上属于无罪,当然也就不存在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基础。
存疑不起诉做出后,司法机关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可以提起公诉,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此时才涉及到认罪认罚程序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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