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公诉人建议量刑法官会采纳吗(公诉人说的量刑是什么意思)
902202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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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多想了,审判实践中法官让原告撤诉多是法官经开庭审理发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有败诉的风险,或者原告起诉的被告与本案没有厉害关系,或者原告不是诉讼主体,即原告不是适格的原告,所以才让原告撤诉的,这样法院不必判决或者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驳回起诉,节省了司法资源,也暂时缓和了矛盾
离婚可以撤诉的呢,起诉离婚后,原告若是反悔了,可以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
那一般情况下,需要符合哪些情形,人民法院才会裁定准予撤诉呢?
(一)申请撤诉的人是提起诉讼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二)申请撤诉是出于自愿而非受人强迫。
(三)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
(四)申请撤诉必须在宣判以前提出。人民法院一旦裁定准予撤诉,则不再继续行使审判权,诉讼即告终结。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人民法院不会再受理。
二、民事案
公诉人可以当庭宣布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也就是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但不是“私自撤回”。
公诉人代表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其背后是以国家公权力为支撑的。同时,公诉人与被告人签订的认罪认罚拒绝书,也是由公权力作为背书的。在被告人的行为确实应当认定为犯罪的情形下,公诉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被告人对于公诉机关提出的罪名、认定的犯罪事实,提出的量刑建议,三者至少其一表示不认可。因为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提出的罪名、事实和量刑三者均无异议的情况下,才能够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果被告人当庭对这三者其一表示不认可,那么法官会询问公诉人是否继续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一般情况下公诉人会表示不再适用,并是按照法律规定提高量刑建议。
二是法官认为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罪行不符。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出具书面的量刑建议调整书,公诉人一般会根据法院的量刑建议调整意见,适当提高或降低量刑建议,如果嫌疑人不认可新的量刑建议,那么检察机关将撤回原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三种情况是在法庭质证和辩论过程中,被告人的律师提出了与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不相符的意见。这时法官会询问被告人是否认可律师的意见,如果被告人表示认可,则有可能公诉机关会认为被告人实质上并不认罪,而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
1、只要是法院已立案受理,撤诉只能是依原告的申请进行,承办法官无权要求原告撤诉,剥夺当事人诉权。
2、但对问题也要辩证的看待。有时法官认为撤诉后寻求其它渠道解决,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对此法官也只能用“劝”而不是‘要求’。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于检察院公诉人可以私自撤消认罪认罚终结书吗,法院建议撤诉可以不撤诉吗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